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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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发布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第十五条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条 市、区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发布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第十五条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全面、准确、依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第四条 广州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计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 广州市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广州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现代化建设计划。
  区、县级市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对本辖区的统计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镇、街的统计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兴办的开发区、保税区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或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第八条 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依法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第九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计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区、县级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专业工作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原则,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并遵守各项保密规定。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的审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区和县级市需进行的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由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由政府统计部门制订或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调查对象属于跨部门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的地方统计调查表,由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范围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各部门需制发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属于跨部门的,须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应分别进行修正或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备案,或者不符合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或向上级统计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第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进行统计调查登记,以查明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及其分布变化等状况。
  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应将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代码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以全面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总体。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答:第九条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生育审批权的市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第十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将户籍管理、...

去统计局工作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市直各统计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答: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

广州市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基数
答: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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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缴存上限金额
答: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100元),不高于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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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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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查不到余额
答:如果无法通过医保卡或手机App等方式查询广州医保余额,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可行的话还可以前往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广州市医保系统核心业务是医保经办、后台核算、结算支付、统计分析、信用管理等。在参保人员缴费后,医保系统将为其开通医保账户,记录并管理其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