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以上”“以下”的确切含义?

作者&投稿:赫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法律中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中很多表示范围或者幅度的地方,都用了以上、以下、以内,如果对其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理解,在适用法律时,就可能出现偏差。对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以上”不同于“高于”、“超过”。按照上述“包括本数”的规定,“以上”是从此开始的意思。如“二人以上”其起点就是二人,而并非要求三人或者更多的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是有期徒刑即可以;“3个月以上2年以下”就是从3个月到2年的范围。而“高于”、“超过”则是在此之上或者多于此的意思

法律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和刑法规定可知,《公司法》也是包含本数的。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条文中的“以上”、“以下”,是常见的表范围用语,其含义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立法者的意图、法律文本的表述、受众的理解,往往是不尽一致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法律条款分析。

立法者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此“以上”,是否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文本表达的意思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这里的此“以上”,显然不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这二部法律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但是至少可以说明,立法者对“以上”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以下”同理。

“以上”、“以下”之类的词语,往往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容易产生歧义。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进行限定修饰,有4种方式:准确表述法,括注法,附专门条款解释法,专门行文解释法。

这实际上涉及到立法语言技术问题,需要在《立法法》的修订或实施细则中予以规范,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

扩展资料:

汉语学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同样存在争论,应该包括本数或本级  以宁夏大学教授王明仁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从有文献可查的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意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

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一般所说的“本数”、“本级”在内。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出现混乱,到了七八十年代混乱愈演愈烈,其表现也是多种多样。

此外,受众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也有不同理解。受众的文化程度不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理解不同,受众因利益或动机左右,导致产生有利于自身的理解。

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应从重处罚。两名以上是否包含两名,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自然会产生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解,引发诉求。

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及表现形式,法律条文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有很强的规范性。如果法律用语含义产生歧义,将丧失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但是目前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用语的含义规定不一,特别是行政法部门。

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

《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行政法因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不同的行政法律关于“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本级),没有统一规定,用法上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未明确用语含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又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以上”是否包含本级或本数(县级人民政府或两名),法律未作说明,容易产生歧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在法律法规中,“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该如何界定?宁夏大学中文系教授王明仁从大量古籍以及近现代文献和当代法律法规、报刊、文件、课本中,终于找到了答案。

  看点一

  他发现,从有文献可查的上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以上”、“以下”的用法出现混乱,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乱用法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王明仁向记者展示出他10年来精心摘录的三千多个“以上”、“以下”例句。其中,当代法律法规、教材、新闻稿件中就有一千多个。

  看点二

  王明仁将其归纳出4大类型:

  一是乱造并列结构,改变本来用法。如“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和县级以上”等等,就违背了本来的用法。不必使用并列结构,前面的词语纯属多余。

  二是滥加括注,表义随意安排。制定规章时,总担心别人不理解,便随意加括注说明,如,“处以上(含处级)”;“省以下(含省)”;这里加的括号纯属画蛇添足。

  三是表义和用法随意列条规定。王明仁认为,词语的表义和用法,是长期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不是用法律条文来规定的。

  四是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有些法律法规,由于不明确“以上”和“以下”的表义和用法,当把一系列的事物或数量分割成若干部分的时候,常常出现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的现象。

  看点三

  王明仁告诉记者,“以上”、“以下”,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词语,使用的错误,也不仅仅是语法问题。乱用“以上”、“以下”,不仅是对祖国语言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因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引发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混乱现象不仅出现在一般的文字中,更重要的是出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必须引起法律法规起草和制定者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包括所说的事物本身,如“A以上”,就是包括A。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法工委发〔2009〕62号)
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如你举例所说
以上是包括"A'以下则不包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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