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标准规范

作者&投稿:皇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a:3:{i:0;a:7:{s:6:"mtitle";s:4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详细信息";s:7:"summary";s:358:"  参考价:¥8.90
  作者:本社 编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1月
  版 次:1
  页 数:31
  字 数:36000
  印刷时间:2010-1-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包 装:平装
  国际标准书号ISBN:1511217765";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5/10/11/20151011220655-e08dfea3.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目录";s:7:"summary";s:238:"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收集与运输
4.1 源头减量、收集
4.2 运输
5 转运调配
6 再生利用
7 回填
8 填埋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4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内容推荐";s:7:"summary";s:522:"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s:8:"ordernum";s:1:"3";}}

在《CJJ134-200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中有一些规定,有些部分是要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每个地区的规范标准不是太一样。总之,要避开传统的填埋与修建路基的做法。

要好好弄

建筑垃圾填埋场规范
答: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 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 准允许的范围。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 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 济效益。法律依据:《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第四条 填埋场不应设...

建筑垃圾可以用作路基回填吗? 哪个规范有明文规定?
答:1、建筑垃圾可以用作路基回填,但在此之前要经过一些专业处理。2、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指出要“推进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基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答: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书面约定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

2021年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装修建筑垃圾收费标准
答: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2021年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截止2021年5月: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按不同功能区域收费是不一样的。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

建筑垃圾国家补助标准
答:建筑垃圾的国家补助标准:(1) 生产原材料中搀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筑废弃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3)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国家及相关...

建筑垃圾清运标准
答: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按不同功能区域收费是不一样的。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标准...

国家对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按不同功能区域收费是不一样的。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比如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清运服务要求)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是哪一年开始发布以及实施的(
答:2019年11月1日。《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标准,于2019年开始发布并实施。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建筑垃圾处理领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指导。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处理程序、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其中,重点强调了建筑垃圾的分类...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目录
答: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收集与运输4.1 源头减量、收集4.2 运输5 转运调配6 再生利用7 回填8 填埋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成都市建筑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答: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第五条 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