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紧急 麻烦您了

作者&投稿:蒯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叫复议?怎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啥条件?懂法的人麻烦您了…事情紧急…~

一、复议;对已经作过决定的事再次讨论   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徐某的晕倒与胡某男友的辱骂有一定的关系,他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你是否用狗瘟的试纸测试过你家狗狗是否是得了狗瘟?如果是,就要按狗瘟的药物来治疗。
如果是抽搐,
一、治疗方案1.(来自网上巴傻球迷是资料)
药物准备:
1.抗病毒口服液
2.头孢
3.维生素c、复合维生素b
4.羚羊角粉(防止惊风抽搐)
5.宠儿香牌肠道益生菌(宠物医院有卖)
6.红霉素软膏(或百多邦、金皇软膏都行,用于狗狗焦点开裂)
7.红霉素眼膏(用于狗狗眼部),
8.北京同仁堂产的安宫牛黄丸一颗,一颗145元,是一种很名贵的药品,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给狗狗吃。如果看狗狗疯狂的抽筋,状态极不稳定,再适量给它吃。一丸切开吃的话,大概可以吃三四次。
9. 体温计一支。
营养食谱:
1.雀巢婴儿米粉一袋
2.牛奶
3. 蜂蜜若干
4.大号塑料针管一个,用于给狗狗灌食品
注意牛奶一定要加入米粉或碳水化合物的食品才能给狗狗喂食。
治病过程,我一开始说了,我家狗狗十斤重,所以根据它的体重,来决定用药。
1每天早上7点左右喂半瓶抗病毒口服液。
(因为我白天上班,家里没人,所以早上会把食物弄好,它有时吃有时不吃)
2下午5点,我到家,不管它有没有把白天的食物吃掉,先给它喂一茶碗婴儿米粉,婴儿米粉是伊利奶粉加开水冲的,在加进些许蜂蜜,冷却就能成稀糊状物。
3晚上7点,给它喂食,基本上就是各种肉类剁碎的末末和馒头一起拌成泥(不要用什么香肠之类的),就是各种煮制的肉类,如果有时间,买来大骨头熬高汤拌成饭更好。
4晚上八点,给它喂药,VC半片,复合VB一片,头孢半片,羚羊角粉少许,抗病毒口服液半瓶,最后用棉棒蘸清水将它的眼屎弄干净,涂上红霉素眼膏,再用棉棒沾水把它的鼻子弄干净,涂上红霉素软膏,测量一下体温(38度左右是正常的)。
这样一天的治疗基本就结束了。
5.到了治疗后期,也就是狗狗已经明显的在恢复了,那个宠儿香肠道益生菌就派上用场了,每周两次给它拌到食物里,一般狗狗都会喜欢那种味道,很喜欢吃,这种益生菌可以帮狗狗调理肠道机能,对恢复体力有很大的好处。
喂药护理窍门:
1上面提到准备一只大号塑料针管(宠物医院有卖,记得把针头拔去),就是喂药的好帮手。
前面说的这些药都很苦,狗狗一般比较抗拒,一个好办法就是,把成片的药片先碾成细小的粉末(越细越好),倒进小容器里,然后把羚羊角粉倒进去,最后再把抗病毒口服液倒进去,搅拌均匀,再吸进针管,一下一下的给狗狗喂药,每喂一口,要停一会,给狗狗说说话,鼓励它,要是不停的往它嘴里灌,它会很不耐烦,很抗拒。
还有一点,喂药之前先准备一小碗蜂蜜水,喂完药之后,用针管再给狗狗喂点蜂蜜水,缓解药品的苦味。
2我家狗狗在我自己给它治到第五天时,夜里突然比较严重的抽搐咳嗽,我以为它一定活不成了,抱着一线希望给它吃了一点安宫牛黄丸,(吃的很少,大约占整个丸药的六分之一,毕竟太贵了)过了一会,它就慢慢安静下来,夜里睡得很好。
隔了一天它又抽了一次,这次还是给它为了吃了宫牛黄丸,量和上次一样,这次好了之后,再也没发过病。
3只要有时间,就和狗狗呆在一起,多跟它说话,抚摸它,鼓励它,给它加油打气,狗是一种很有灵气的动物,主人的鼓励对狗狗来说非常重要!
我们家的狗狗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好起来的,眼睛一天天有神,眼屎一天天减少,药量逐渐减少,饭量保持稳定,渐渐的小鼻子也湿湿的凉凉的,它在屋里又像原来一样,上蹿下跳,见啥都叫了。
另外最重要的是主人不要看着狗狗病症很严重,自己就没主意了,或是看狗狗很痛苦,就想让它安乐死,这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狗狗痛苦是正常的,主人只要坚定决心给它治疗,不放弃,不抛弃,它迟早能熬过去。
但是只要主人放弃,狗狗就一点希望都没有了!有主人坚强护理的狗狗,治愈率高达80%。
但是主人如果先放弃了,那么死亡率就是百分之百!

二、治疗方案2.
药物准备与用法:
1、大剂量抗病毒:
我是用的利巴韦林,也可以是用病毒唑,不过我偏爱前者,皮下注射(注意应注射狗狗颈部皮肤),一次一支(2ml),一天两次,不要稀释。
2、大剂量抗炎:
我选择的是头孢三代的头孢噻肟钠,当然还可以选择其他,考虑经济因素,这个比较便宜,皮下注射,用灭菌注射水4ml溶解1g粉针,一次注射一半,一天两次。
3、增强免疫力:
条件好的可以选择血清、免疫球蛋白、单抗、胸腺肽。
考虑经济原因,我选择了口服的贞芪扶正胶囊(也可以是贞芪扶正颗粒),贞芪扶正是由黄芪、女贞子组成,多帮助癌症及虚弱患者增强抵抗力,疗效不错。
如用胶囊,一次两颗,一天两次,取出胶囊内容物用温水稀释;如用颗粒,一包分成两次吃,温水稀释。
(狗狗一般不吃,需要灌入,但注意避免引起呛咳)。
4、止咳平喘:
依然选择中药,但不宜多,推荐是用川贝枇吧止咳露,一天三次,适当即可。
5、顺气止吐:
藿香正气液(不要用藿香正气水,太苦,刺激狗狗胃肠),少量即可,一天两次,不吐后停用改用清开灵口服液一天两次,一次一支。
6、其他对症处理:
无食欲,稀饭(混合青菜、肉末,此时最好不放猪肝,宜清稀,灌入狗狗嘴中。
如果无法进食或者食即吐,就只有输液(肌苷+10%葡萄糖+维C)。
治疗观察:
第一天:
病情仍继续恶化,无精神、食欲;眼睛少量混浊分泌物,脓鼻涕,鼻头干燥,有点硬,有点吐口水,肚皮抽动频率仍高,出现无意义点头,心跳很快,我摸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快一倍,典型腹式呼吸,四肢无抽筋痉挛,但下肢明显感觉无力,脚垫肉不硬。
第二天:
脓鼻涕没有了,但其他症状仍然明显,天天睡觉,虽然眼睛分泌物少了,但左眼眼敛轻度肿胀,看上去左眼比右眼小。
长时间卧式休息。
第三天:
稍微好点的是可以自行吃一点点东西。其他无好转
第四天:
坐的时间长一些,出门后在外面比室内活跃一些,但动一会儿就气喘嘘嘘,疲惫不堪。
第五天:
出现少量清鼻涕,但是精神好些,感觉肚皮抽动和点头都缓解一点。
第六天:
在室外活跃很多,眼睛不肿胀,无分泌物,鼻头比以前湿润,但是活动持续时间很短。
第七天:
对主人喊叫反应增加,肚皮抽动和点头停止,食欲增加,但是心跳仍然快,腹式呼吸。
第八天:
心跳开始变慢,感觉它好像松了一口大气,在室外很活跃,对周围反应基本恢复到病前,食欲逐渐恢复原有水平。
第九天:
在室内也活跃起来,四肢有力,鼻头较湿润,食欲旺盛起来,对主人呼叫明显有反应,心跳平缓有力,腹式呼吸消失,基本痊愈。
谢谢采纳为最佳答案并给分。

赶紧带狗狗到宠物医院看看吧

汗,,这还用说嘛赶紧去医院把

赶紧送医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