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正)

作者&投稿:游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条 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个人在路边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可以报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根据我国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扩展资料:
停车费的影响
1、停车费对消费者私家车出行的影响。由于停车费用是开车者出行代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开车出行的需求。提高停车费会导致私车出行欲望的降低,促使更多人选择公共交通方式。
2、停车费对消费者出行时间选择以及停车时间长短有重要影响。差别化的停车费用价格,可以抑制相关区域、相关时间内的停车需求,减少相关区域的交通流量。
参考资料: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车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条 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南宁地下停车场是否能装充电桩
答:可以。根据新修订的《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大力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不得无理由拒绝充电设施的建设申请,应在申请人、运营商提交材料2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对...

南宁龙胤花园别墅外来车能进吗
答:能进。南宁龙胤花园别墅属于高档住宅区,外来车辆可以进入小区,但需要遵守小区的停车管理规定,小区设有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停车位,外来车辆可以在停车场内停放,但需要缴纳停车费用。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地级市、首府、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2012修正)
答: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桥梁、地下过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1年,属于主干道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

2021南宁东博会交通管制时间路段
答:(二)禁止车辆在南宁机场T2航站楼V1、V2、V3区域的专属保障停车场停放(2021年“两会”工作保障车辆除外),发现违反本通告停放的车辆将由机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拖移,值班热线:0771-2881299。 九、以上交通限制措施的实施,以公安机关执勤警力现场指挥或设置的标牌、警戒隔离设施明示为准。因实施以上限制交通措施给...

南宁市文物苑好停车吗
答:好停车。南宁市文物苑的停车场的规模和容量足够大,能够容纳更多的车辆停放,布局合理,车位之间的间距适中,车辆进出通道宽敞,便于车辆进出和转弯。

南宁海吉星外面可以停车吗?
答:不可以。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可知,南宁海吉星外面是交通要道,是不可以停车的,但是南宁市海吉星批发市场有专门的停车场可供停车。南宁市海吉星批发市场,是广西最大的水果批发市场,该市场销售的水果除了国内的水果外,还从东盟各国、美国、新西兰、智利等地进口水果。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道路;(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四)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五)...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一)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带、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所属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居民小区内的道路,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市场等各类场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铁路及其权属...

南宁端午节停车免费吗
答:据了解,南宁市的端午节活动包括龙舟竞赛、踩高跷、吃粽子等传统节庆活动。市民和游客可以前往城市公园、滨江文化广场、五象广场等地方参加活动,感受端午节的独特魅力。总之,南宁市政府实行停车免费政策,让市民和游客在端午节期间更方便地前往参加活动,体验端午节的传统文化。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注意交通安全...

南宁凤岭儿童公园出行提示
答:南宁凤岭儿童公园位于南宁市云景路25号,交通便利,无论是自驾还是乘坐公共交通都十分方便。对于自驾的游客,公园内部设有停车场,但节假日周边路边停车位可能不足。建议将私家车停放在云景路与月湾路交叉口附近,或者直接驶入公园内的停车场。从市中心出发,可以通过民族大道转景秀路再进入云景路;从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