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作者&投稿:爱新觉罗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试述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以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和区、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岗点、企业等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对修理、更换、退货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第七条 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八条 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
  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标准和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来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十三条 经营者明示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交易场所、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协会的建议书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不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开向消费者道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它只不过是等同虚设的空文吧了!
现在的这个社会虽然说是有法律了!可是真正用的又有几个人啊!中国有多少人知道用这些保护自己啊!又有多少人知道啊!颁布的随多有几个落实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规定的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义务:1.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价格及其优惠、提供方式、售后服务等。2.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3.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的作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消费者权益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隐私权等。这些权益的保障,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重要法律,颁布日期为1993年10月31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

试述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_百度...
答:【答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4)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简述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

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

试述我国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答: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法律条款。通过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该条款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救济途径等。法律依据:《中华...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