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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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的大概内容是什么?~

已解决问题收藏 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标签:海牙,规则,内容
要的是具体内容,不是主要内容.
最好详细的条款方面 v1﹑ 挚爱。 回答:3 人气:17 解决时间:2009-06-12 11:59 检举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1. 《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a)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唛头、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4.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第四条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0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
      4.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5.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中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任何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须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的性质和状况,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第八条
      本公约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公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
      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留其将本公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

      各国法律可以为债务人保留按船舶抵达卸货港之日通知的兑换率,以本国货币偿清其有关货物的债务的权利。

      第十条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第十一条 自本公约签字之日起不超过二年的期限内,比利时政府应与已声明拟批准本公约的缔约国保持联系,以便决定是否使本公约生效。批准书应于各缔约国协商确定的日期交存于布鲁塞尔。首次交存的批准书应载入由参加国代表及比利时外交部长签署的议定书内。
      以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通知送交比利时政府,并随附批准文件。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有关记载首次交存批准书的议定书和上段所指的通知,随附批准书等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在上段所指情况下,比利时政府应于收到通知的同时,知照各国。

      第十二条 凡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不论是否已出席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都可以加入本公约。
      拟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将其意图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送交其加入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政府档案库。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加入本公约通知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并注明它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缔约国的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其接受本公约并不包括其任何或全部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地域;并且可以在此后代表这些声明中未包括的任何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地域将分别加入本公约。各缔约国还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代表其任何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地域将分别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四条 本公约在首批交存批准书的各国之间,于议定书记载此项交存之日起一年后开始生效。此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或根据第十三条规定使公约生效的各国,于此比利时政府收到第十一条第2款及第十二条第2段所指的通知六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 如有缔约国欲退出本公约,应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比利时政府立即将核证无误的通知副本分送其他国家,并注明其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这种退出只对提出通知的国家有效,生效日期从上述通知送达比利时政府之日起一年以后开始。
      第十六条 任何一个缔约国都有权就考虑修改本公约事项,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欲行使此项权利的国家,应通过比利时政府将其意图通知其他国家,由比利时政府安排召开会议事宜。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2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责任的期限3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4 承运人的免责。一类是过失免责一类是无过失免责5 索赔与诉讼时效。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缺向承运人索赔。诉讼时效,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所负的一切责任6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不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损害赔偿责任7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该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或义务的,一律无效8 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

  海牙规则是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规则中关于规制以提单为凭证的运输的规则(也就是说主要是班轮运输)。主要的实质性内容都在Art3、4里面。不是很多。仔细看看就行了。它的免责事项和中国海商法并不完全相同,中国主要还是看CMC吧。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www.seabay.cn 2005-4-15 19:40:52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a)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唛头、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4.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第四条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0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
  4.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5.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中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任何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须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的性质和状况,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第八条
  本公约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公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
  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留其将本公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

  各国法律可以为债务人保留按船舶抵达卸货港之日通知的兑换率,以本国货币偿清其有关货物的债务的权利。

  第十条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第十一条 自本公约签字之日起不超过二年的期限内,比利时政府应与已声明拟批准本公约的缔约国保持联系,以便决定是否使本公约生效。批准书应于各缔约国协商确定的日期交存于布鲁塞尔。首次交存的批准书应载入由参加国代表及比利时外交部长签署的议定书内。
  以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通知送交比利时政府,并随附批准文件。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有关记载首次交存批准书的议定书和上段所指的通知,随附批准书等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在上段所指情况下,比利时政府应于收到通知的同时,知照各国。

  第十二条 凡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不论是否已出席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都可以加入本公约。
  拟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将其意图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送交其加入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政府档案库。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加入本公约通知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并注明它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缔约国的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其接受本公约并不包括其任何或全部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地域;并且可以在此后代表这些声明中未包括的任何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地域将分别加入本公约。各缔约国还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代表其任何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地域将分别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四条 本公约在首批交存批准书的各国之间,于议定书记载此项交存之日起一年后开始生效。此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或根据第十三条规定使公约生效的各国,于此比利时政府收到第十一条第2款及第十二条第2段所指的通知六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 如有缔约国欲退出本公约,应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比利时政府立即将核证无误的通知副本分送其他国家,并注明其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这种退出只对提出通知的国家有效,生效日期从上述通知送达比利时政府之日起一年以后开始。
  第十六条 任何一个缔约国都有权就考虑修改本公约事项,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欲行使此项权利的国家,应通过比利时政府将其意图通知其他国家,由比利时政府安排召开会议事宜。
  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订于布鲁塞尔,计一份。

  签字议定书
  在签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时,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都已采用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犹如已将其条款列入它所依附的公约那样,具有同样的效力。
  各缔约国得以给予本公约以法律效力,或将本公约所采用的规则以适于其本国立法的形式纳入该国的法律,使之生效。
  各缔约国得保留以下权力:
  1.规定如发生第四条第2款(c)至(p)项所述情况,提单持有人应有权就未在第(a)项提及的由于承运人本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制定责任制度。
  2.在本国沿海贸易中,将第六条规定各点用于各种货物上,而不考虑该条最末一段所规定的限制

  ——————————-我也是学生,你辛苦了

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汉堡规则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条条文,在汉堡规则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

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答: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与权利和豁免做了规定,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障,但从《海牙规则》实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制定《海牙规则》是主要航运国,代表船方利益的,所以其内容明显地偏袒船方利益。如承运人的免责条款竟达17条之多,因而受到代表货方利益的不发达国家的反对。为此,...

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

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

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答: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将船舶提供...

谁可以下载《远洋运输业务笔记》给我 邮箱 270644982@qq.com
答: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3)关于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对承运人提出的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4)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适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答:《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

2005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法串讲简答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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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析《涉外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答:关于当事人选择对我国未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处理 在海事海商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提单中载明适用《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等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而我国并未加入这些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

海运提单有不可转让提单吗?
答:(2)提单有正反两面内容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 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制约。提单中托运人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但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背面一般没有任何条款,海运单中的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