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 工作日

作者&投稿:五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该文章是《资本论》的重要知识摘录,注意:

这一章非常多的案例和资料分析,注意阅读完整的 第八章 工作日 。

我们已经假定劳动力是按照它的价值买卖的。它的价值,和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如果工人平均一天生活资料的生产需要6小时,那末工人平均每天就要劳动6小时来逐日生产他的劳动力,或者说,再生产出他出卖劳动力得到的价值。这样,他的工作日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时,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是一个一定量。但是由此还不能确定工作日本身的量。

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它的一部分固然是由不断再生产工人本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它的总长度随着剩余劳动的长度或持续时间而变化。因此,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

另一方面,工作日虽然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不过它的最低界限是可以确定的。工作日的最低界限,即工人为维持自身而在一天当中必须从事必要劳动的那部分时间。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必要劳动始终只能是工人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因此,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限度。可是工作日有一个最高界限。它不能延长到超出某个一定的界限。这个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

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但是这两个界限都有极大的伸缩性,有极大的变动余地。

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工人劳动的时间就是资本家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时间。在资本家眼里,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了资本家。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

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如果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因此,在古代,只有在谋取具有独立的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地方,即在金银的生产上,才有骇人听闻的过度劳动。在那里,累死人的强迫劳动是过度劳动的公开形式。但是在古代,这只是一种例外。不过,那些还在奴隶劳动或徭役劳动等较低级形式上从事生产的民族,一旦卷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而这个市场又使它们的产品的外销成为首要利益,那就会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野蛮灾祸之上,再加上一层过度劳动的文明灾祸。因此,在美国南部各州,当生产的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本地需要时,黑人劳动还带有一种温和的家长制的性质。但是随着棉花出口变成这些州的切身利益,黑人所从事的有时只要七年就把生命耗尽的过度劳动,就成为事事都要加以盘算的那个制度的一个因素。问题已经不再是从黑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有用产品,现在的问题是要生产剩余价值本身了。徭役劳动,例如多瑙河各公国的徭役劳动,也有类似的情形。

1831年俄国将军基谢廖夫颁布的徭役劳动法,当然是由领主们口授的。俄罗斯由此一举征服了多瑙河各公国的显贵,并博得了整个欧洲的自由派白痴们的喝采。

按照这个称为“组织规程”的徭役劳动法,瓦拉几亚的每个农民除交纳详细规定的大量实物贡赋之外,还必须为所谓地主完成:

一年共14日。“组织规程”规定的不是通常意义的工作日,而是生产某种平均日产品所必需的工作日。“组织规程”比英国的工厂立法有更多的“自由主义”精神,它有意让人更容易去钻空子。每日的名义上的劳动额规定得非拖到以后的日子去完成不可。例如一日的锄草定额,特别是玉米地的锄草定额,实际上要加倍的时间才能完成。某些农活的法定的一日劳动定额,甚至可以解释成所谓这一日是从五月开始一直到十月为止。(更详细的解释请阅读 徭役劳动法 的描述)

如果说,通过一项项条文使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合法化的多瑙河各公国“组织规程”是这种贪欲的积极表现,那末,英国的工厂法是这种贪欲的消极表现。英国的工厂法是通过国家,而且是通过资本家和地主统治的国家所实行的对工作日的强制的限制,来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的渴望。即使撇开一天比一天更带威胁性地高涨着的工人运动不说,也有必要把工厂劳动限制一下,这正象有必要用海鸟粪对英国田地施肥一样。同是盲目的掠夺欲,在后一种情况下使地力枯竭,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徭役劳动法)使国家的生命力遭到根本的摧残。(更详细的解释请阅读 工厂法 的描述)

在这一点上(资本对于剩余价值的榨取),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人们把那些全天劳动的工人叫做“全日工”,把13岁以下的只准劳动6小时的童工叫做“半日工”。在这里,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一切个人之间的区别都化成“全日工”和“半日工”的区别了。

北斯泰福郡医院主任医生约·特·阿尔莱兹说:

在壁纸工厂中,粗糙的壁纸用机器印刷,精致的壁纸用手工印刷。生产的旺季是从十月初到第二年四月底。在这段时期内,劳动往往从早晨6时一直持续到晚上10时,甚至到深夜,中间几乎没有休息。

(更多详细的描述请阅读 在剥削上不受法律限制的英国工业部门 )

从价值增殖过程来看,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的存在,只是为了吮吸劳动,并且随着吮吸每一滴劳动吮吸一定比例的剩余劳动。如果它们不这样做,而只是闲置在那里,就给资本家造成消极的损失,因为生产资料闲置起来就成了无用的预付资本;如果恢复中断的生产必须追加开支,那末这种损失就变成积极的损失了。把工作日延长到自然日的界限以外,延长到夜间,只是一种缓和的办法,只能大致满足一下吸血鬼吮吸劳动鲜血的欲望。因此,在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但是日夜不停地榨取同一劳动力,从身体上说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克服身体上的障碍,就得使白天被吸尽的劳动力和夜里被吸尽的劳动力换班工作。换班有各种办法,例如可以使一部分工人这个星期做日班,下个星期做夜班,等等。

“什么是一个工作日呢”资本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可以在多长的时间内消费劳动力呢?在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外,可以把工作日再延长到什么程度呢?我们知道,资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工作日就是一昼夜24小时减去几小时休息时间。没有这种休息时间,劳动力就根本不能重新工作。首先,不言而喻,工人终生不外就是劳动力,因此他的全部可供支配的时间,按照自然和法律,都是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应当用于资本的自行增殖。至于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以至于星期日的休息时间(即使是在信守安息日的国家里)[104],——这全都是废话!但是,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象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它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因此对待工人就象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给他饭吃,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一样。资本把积蓄、更新和恢复生命力所需要的正常睡眠,变成了恢复精疲力尽的机体所必不可少的几小时麻木状态。在这里,不是劳动力的正常状态的维持决定工作日的界限,相反地,是劳动力每天尽量的耗费(不论这是多么强制和多么痛苦)决定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正象贪得无厌的农场主靠掠夺土地肥力来提高收获量一样。

可见,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它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

但是,劳动力的价值包含再生产工人或延续工人阶级所必需的商品的价值。既然资本无限度地追逐自行增殖,必然使工作日延长到违反自然的程度,从而缩短工人的寿命,缩短他们的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因此,已经消费掉的劳动力就必须更加迅速地补偿,这样,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上就要花更多的费用,正象一台机器磨损得越快,每天要再生产的那一部分机器价值也就越大。因此,资本为了自身的利益,看来也需要规定一种正常工作日。

一般说来,经验向资本家表明:过剩人口,即同当前资本增殖的需要相比较的过剩人口,是经常存在的,虽然这些人发育不良,寿命短促,更替迅速,可以说未成熟就被摘掉。另一方面,经验向有理解力的观察者表明:虽然从历史的观点看,资本主义生产几乎是昨天才诞生的,但是它已经多么迅速多么深刻地摧残了人民的生命根源;工业人口的衰退只是由于不断从农村吸收自然生长的生命要素,才得以缓慢下来;甚至农业工人,尽管他们可以吸到新鲜空气,尽管在他们中间自然选择的规律(按照这个规律,只有最强壮的人才能生存)起着无限的作用,也已经开始衰退了。

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但在这个斗争的历史中,出现了两种对立的倾向。例如,我们对照一下英国现行的工厂立法和从十四世纪起一直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劳工法。现代的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而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它在那时提出的要求,同它在成年时期不得不忍痛做出的让步比较起来,诚然是很有限的。只是过了几个世纪以后,“自由”工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才自愿地,也就是说,才在社会条件的逼迫下,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格出卖自己一生的全部能动时间,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

(更多详细的描述请阅读 第八章 工作日 )

资本经历了几个世纪,才使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然后越过这个极限,延长到12小时自然日的界限。此后,自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大工业出现以来,就开始了一个象雪崩一样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冲击。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甚至在旧法规中说得十分简单明了的关于昼夜的概念,也变得如此模糊不清,以致1860年一位英国法官为了对昼和夜做出“有判决力的”解释,竟不得不使出真正学究式的聪明。资本则狂欢痛饮来庆祝胜利。

被生产的轰隆声震晕了的工人阶级一旦稍稍清醒过来,就开始进行反抗,首先是在大工业的诞生地英国。但是三十年来,工人所争得的让步完全是有名无实的。从1802年到1833年,议会颁布了5个劳动法,但是议会非常狡猾,它没有批准一文钱用于强制地实施这些法令,用于维持必要的官员等等。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

现代工业中的正常工作日,只是从1833年颁布了有关棉、毛、麻、丝等工厂的工厂法起才出现的。1833年到1864年的英国工厂立法史,比任何东西都更能说明资本精神的特征!

1833年的法令规定,工厂的普通工作日应从早晨5点半开始,到晚上8点半结束。在这15小时的界限内,在白天的任何时间使用少年(从13岁到18岁)做工都是合法的,但是有一个条件:除某些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每个少年每天不得做工12小时以上。法令的第6节规定:“在限制的劳动时间内,每人每天至少应有1 1/2小时的吃饭时间”。除开下面要谈到的例外情况,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9岁至13岁的儿童的劳动每天限制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少年做夜工,也就是在该法令所说的晚上8点半至早晨5点半之间做工。

补充工厂法案从1844年9月10日开始生效。它又把另一类工人,即18岁以上的妇女,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她们在各方面都受到与少年工相同的待遇,她们的劳动时间限制为12小时,禁止做夜工,等等。立法第一次被迫对成年人的劳动也进行直接的正式的监督。

这些按照军队方式一律用钟声来指挥劳动的期间、界限和休息的详尽的规定,决不是议会设想出来的。它们是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从现存的关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制定、被正式承认以及由国家予以公布,是长期阶级斗争的结果。它们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这些规定的实施使工厂的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受到同样的限制,因为在大多数生产过程中,必须有儿童、少年和妇女的协作。所以总的说来,在1844—1847年期间,受工厂立法约束的一切工业部门,都普遍一致地实行了十二小时工作日。

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从1847年7月1日起,“少年”(从13岁到18岁)和所有女工的工作日先缩短为11小时,从1848年5月1日起,再最终限制为10小时。在其他方面,这个法令只是1833年和1844年的法令的修正补充。

读者会记得,不管生产方式本身由于劳动隶属于资本而产生了怎样的变化,生产剩余价值或榨取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内容和目的。读者还会记得,从我们到目前为止所阐明的观点看来,只有独立的、因而在法律上是成年的工人,作为商品出卖者与资本家缔结契约。因此,如果说在我们的历史的概述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面是现代工业,另一方面是身体上和法律上的成年的人的劳动,那末我们只是把前者看作榨取劳动的特殊领域,把后者看作这种榨取的最鲜明的例子。但是,即使暂不涉及以后的阐述,仅仅根据历史事实的联系,也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法国在英国后面慢慢地跟了上来。在那里,十二小时工作日法律曾不得不由二月革命来催生,但是这个法律同它的英国原版比起来更加不完备。虽然如此,法国的革命方法还是显示了它的独特的优点。它一下子就给所有的作坊和工厂毫无区别地规定了同样的工作日界限,而英国立法却时而在这一点上,时而在那一点上被迫向环境的压力屈服,并且极容易制造出一起又一起的诉讼纠纷。另一方面,法国法律作为原则宣布的东西,在英国则只是以儿童、少年和妇女的名义争取的东西,并且这些东西直到最近才作为普遍的权利提了出来。

在北美合众国,只要奴隶制使共和国的一部分还处于残废状态,任何独立的工人运动都是瘫痪的。在黑人的劳动打上屈辱烙印的地方,白人的劳动也不能得到解放。但是,从奴隶制的死亡中,立刻萌发出一个重新变得年青的生命。南北战争的第一个果实,就是争取八小时工作日运动,这个运动以特别快车的速度,从大西洋跨到太平洋,从新英格兰跨到加利福尼亚。在巴尔的摩召开的全国工人代表大会(1866年8月)宣布:

与此同时(1866年9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根据伦敦总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决议:“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 我们建议通过立法手续把工作日限制为8小时。”

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