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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纪某制售假种子案
  2011年1月7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嫌疑人纪某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农户损失10余万元。
  2010年7月20日,赤峰市广利得农资经销处负责人马某到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0年2月1日,辽宁省大石桥博兴农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某向赤峰市广利得农资经销处销售的580袋“大韩牛角王”尖椒种子,经喀喇沁旗种子管理站鉴定为假种子,受害农户23户,造成损失21.7万元。
  2010年8月24日,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此立案侦查,数次抓捕纪某未果;12月9日,对纪某进行上网追逃。“亮剑”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红山区经侦大队数次做纪某亲属工作,在亲属规劝下,纪某最终投案自首。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该案。
  安徽武某等人制售假农药案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打掉两个制售假农药窝点,抓捕3名犯罪嫌疑人,收缴大型搅拌机3台、1台铲车以及成品假农药等物品。
  2010年12月30日,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前期侦查掌握的情况,捣毁了位于庄里乡高庄水泥厂内一生产假农药的窝点,当场缴获大型搅拌机2台、铲车1台;经乘胜追击,在庄里乡“天一角乐园风景区”西侧山窝内又捣毁一生产假农药窝点,当场抓获武某、张某、孙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大型搅拌机1台及生产假农药原材料200余吨。
  经初步查明,2010年12月份以来,武某伙同他人先在萧县庄里乡高庄水泥厂内投资建厂生产伪劣农药,后因周围群众强烈反对,又在庄里乡“天一角乐园风景区”西侧山窝内投资建厂,招募当地村民为工人,大量制造销售假农药,日产量达40吨左右。截至案发,上述两处窝点已生产“杀手锏”“地虫宁”“甲拌磷”等品牌假农药380余吨,货值约185万元,销往山东临沂等地。在农药制造过程中,先后有五名工人因不同程度中毒前往医院救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河南李某等人非法经营种子案
  2010年12月,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李某等人非法经营种子案件。
  2009年10月份,洛阳市偃师市农业局原大口乡种子经营站李某伙同该乡铁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偃师市大口乡铁村、肖村、宁村500余户农户繁育种植所谓的“偃麦18号”(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认可)小麦种子97.4万斤,并向群众承诺以每斤1.0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再以每斤1.19元的价格卖给许昌市河南农垦诚信种业有限公司,共计107余万元。
  在交易过程中,河南农垦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以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只付给李某、铁某二人60余万元,余款49万余元拒付,造成铁村的130余农户未能得到种植小麦种子款。
  接报后,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立案调查,专案组民警共走访300余户受害群众,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并两次赴河南省许昌市,对河南农垦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与李某、铁某二人的小麦种子交易行为进行调查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专案组民警迅速出击,一举抓获李某、铁某。
  目前,专案组正在进一步调查该案。
  山东张某等人制售假化肥案
  近日,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亮剑”专项行动摸排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在寿光市一厂房仓库内加工生产劣质化肥。民警立即核实该线索,并对该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伪劣化肥13.5吨。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原先在寿光市开发区经营一家肥料公司,2010年4月认识犯罪嫌疑人闫某后,接受闫某委托,为其加工生产劣质“帅克”牌系列肥料。自2010年10月至今,张某先后加工劣质“帅克”牌肥料280余吨,以59万余元销售给闫某,闫某将其以100余万元出售。
  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14日、15日分别抓获张某、闫某。
  河北石家庄党某销售假种子案
  2010年12月21日,根据线索,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市农业局执法支队、植物保护检疫站执法人员,将正在销售伪劣西瓜种子的犯罪嫌疑人党某当场抓获,查获散装西瓜种子283公斤,价值19.6万元。
  经检测,该批种子为携带病菌的伪劣种子,如播种可导致土地质量严重下降。经查,自2009年11月份以来,党某在未办理有关证件的情况下,先后从新疆昌吉市购进散装西瓜种子518公斤,并私自以“石家庄市双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极品京欣”(又名“星研七号”)品种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3万余元。
  黑龙江绥化肇东市刘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10年10月27日,肇东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信访线索侦破一起制售假种子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等被抓获。
  8月5日,肇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信访线索,称他们在肇东市四南农丰种子经销处购买的硕单5号玉米种子是假种子,造成数百农户近15000亩农田受损。
  肇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肇东市四南农丰种子经销处负责人)销售的假种子是从刘某(兰州市甘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处购买的。该公司种子生产地点为甘肃省张掖市,共计2400亩,经农业部门鉴定为假种子。购买假种子的农民遍及肇东里木店、太平、五里明等20余个乡镇87个村,总计756个农户,共购买假种子5639包装袋2.2万斤,涉案金额42万元。
  山东鱼台高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10年11月12日,鱼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
  经查,2010年5月,高某以安徽省宿州市无籽西瓜研究所的名义,向鱼台县李阁镇陈集村村民陈某出售无籽西瓜苗(华科新一号)伪劣产品,陈某又卖给鱼台县李阁镇的部分村民种植,面积达170余亩,给农户造成70余万元的损失。
  广东韶关市翁源蔡某制售伪劣化肥案
  2011年1月5日,韶关市翁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称,翁源官渡镇的绿田有机肥厂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
  接报后,翁源县公安机关迅速到该厂检查,当场在车间及仓库内发现大量生产复合肥的原材料和假冒复合肥品牌的编织袋,现场查封假冒复合肥半成品23吨,成品11吨,抓获涉案人员5名。
  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自2008年12月开始,在没有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复合肥1000多吨,涉案金额约25万元。
  江苏泗洪孔某等制售假农药案
  2010年10月5日,泗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农林部门移送线索,对孔某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立案侦查。截至2010年12月17日,孔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经查,2010年6月至案发,孔某为牟取不法利益,生产假冒海门市江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40%氧乐果乳油伪劣农药100余箱,并通过雷某、凡某、江某等人,经层层分销,将此批伪劣农药售给泗洪县太平镇桥口、高集等村的208户蚕农,造成1100亩桑田绝产,1096张秋蚕死亡,经鉴定损失120余万元。

  提 要 针对中国主产棉区在病虫害防治中大量施用化学农药加重农业污染,以及害虫产生抗药性导致防治失灵等问题,由亚洲开发银行 (ADB) 资助,英联邦国际生物防治研究所(CABI)负责实施,于 1993~1996 年在中国湖北省天门市建立害虫综合防治 (IPM) 项目试点,旨在研究和开发控制病虫危害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适用于中国主产棉区的 IPM 技术体系。IPM 项目有两个特点:①与以往因土地、人口压力而引致的技术变革不同,IPM 项目是一项因环境压力而引致的技术变革;②以往的技术变革的阻力大多来自于乡村社会结构尤其是农民对新技术的不接受,而 IPM 项目在运作层面首先遇到了高度集中的防治体系的阻碍,即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高度集中的防治体系形成的过程和原因,以及制度因素影响 IPM 项目实施的作用机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技术推广 制度因素

  分 类 中图法 S43

  农业病虫害防治是确保农业稳产高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防治过程中由于大量使用化学农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因而研究和采用兼顾经济和环境效益的防治技术措施显得尤为重要。1993~1996 年,由亚洲开发银行 (ADB) 提供援助,在湖北省天门市建立棉花害虫综合防治 (IPM) 项目试点,研究对环境安全的非化学防治性高效防治措施,并开发适应中国主产棉区的棉花 IPM 技术体系。本报告通过 IPM 项目及其技术推广过程的描述,探讨因环境压力引致技术变革的可行性,以及制度因素影响技术变革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1 背景

  湖北省天门市总面积 2260km2,人口 167 万人。该市位于中国长江中游主产棉区,目前棉花总产量以县市为单位在全国排名第一,棉花生产以及以棉花为原料的纺织业在该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天门市对棉花病虫害的防治从五六十年代逐渐使用农药。80 年代以来,棉花病虫危害不断加重,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不断增加,品种也不断更新。化学防治方法带来三个问题,一是由于害虫自身产生抗药性往往导致防治失灵,陷入了“害虫危害—化学防治—害虫危害加剧”的恶性循环之中;二是防治费用增加使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三是农药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在该市植棉历史上,也曾不断研究减轻农药污染的防治技术。70 年代,由于农药(主要是有机磷、有机氯)施用过多,该市居民普遍患肝病、眼病,1975 年征兵时全市竟然招不到一名身体合格的飞行员。1976 年天门市痛下决心,大搞生物防治,发明、生产和大规模使用生物农药“7216”天门杆菌(类似于 Bt 生物农药),甚至禁止使用化学农药,从而导致 1978 年棉花大减产。1978 年底天门市又彻底推翻生物防治技术,仍改为化学防治。到 80 年代,中国的植保系统提出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思想,天门市于 1985 年起又调整防治思路,探索综合防治技术,逐步摸索出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等一系列非化学防治手段。

  IPM 项目在天门市的实施对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IPM 全称为 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中译为害虫(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综合防治技术的目标是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一是控制和减轻病虫危害,二是降低防治成本,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与以往因土地、人口压力引致的技术变革不同,IPM 项目是一项因环境压力而引致的技术变革。

  项目实施内容是:①建立田间应用研究基点,开展基础性调查;②在基点开展现场示范及棉农培训。天门市成立了农民田间培训学校,开设了农民教师班 (TOT) 和农民培训班(FFS);③开展棉花 IPM 技术信息交流,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汇总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为设计 IPM 对策提供依据,为大面积推广棉花 IPM 技术奠定基础。

  2 IPM项目效果评价及存在的问题

  在项目执行期内(1993~1996 年)天门市政府和农业部门对 IPM 项目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由一名副市长任组长的项目协调小组,直接领导项目工作实施。建立农民田间培训学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试验区,开展田间调查和培训活动,按计划完成了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

  IPM 项目不仅要研究开发棉花综合防治技术体系,而且着眼于该技术的大面积普及推广,因此,项目的实施就包括技术和运作两个层面:与中国植保系统综合防治的思路和做法相比,IPM 项目在技术上和运作上都有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导向,在技术上强调以促进棉田生态平衡为前提,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充分利用害虫的自然天敌来抑制和减轻害虫危害;二是具有分散决策(或农户决策)导向。在大田种植中,各田块的微观生态系统具有差异性,田间的虫害程度和益(虫)害(虫)比有所不同,因此,防治措施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搞“一刀切”。考虑到农户是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整天与土地打交道,最了解自己所耕种田块的情况,因此在防治操作上否定天门市植保系统现有的统一防治的指导思想,强调农户层次的决策。上述两个特点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要想充分掌握具体田块的益害比,促进棉田生态平衡,就要坚持“农户为主,分散决策”的指导思想。如果不实行分散决策,仍坚持统防统治,就难以做到因地制宜。“一刀切”式的作法往往会破坏棉田生态平衡。

  2.1 关于技术层面的效果评价

  ①在病虫害防治中树立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观念,使农业部门和当地农民充分认识到综合防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②通过研究和培训,农业部门和当地农民的技术知识和防治水平显著提高;③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湖北棉区的棉花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主要内容是以棉花为中心,以促进棉田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棉花生育期分阶段实施各项技术措施;④建立农民田间培训学校。与国内农技部门以往的培训方式有所不同,IPM 项目有自己独特的培训方法,注重田间培训,通过在田间调查、试验的方法让学员掌握棉花 IPM 知识。注重学员的参与,培训的形式更加活泼有效。农民教师班的学员每次受训后都组织一次对当地农民的培训。通过培训学校的建立和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农技部门掌握了培训农民的有效方法,使这项培训活动在当地形成多重分支,循环继续。

  IPM 项目的实施在技术层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调查、试验和示范推广,研究开发出适合江汉平原主产棉区的一系列 IPM 的技术措施,使“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在内容和具体措施上得以充实和完善。

  2.2 关于运作层面的效果评价

  与技术层面取得的良好效果相比,运作层面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虽然在大面积防治中采用了 IPM 项目的一些技术措施,但并未做到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防治中仍采用“一刀切”式的作法。经过培训后的学员虽然提高了在防治中的技术和技能,但是,在把 IPM 知识和技术措施应用于自己的棉田时,受到了“统一防治”技术措施的限制。可以说,IPM 项目的实施并未说服地方官员和农业部门改变“统一防治”的方法。

  由于 IPM 项目在技术上和运作上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在运作上不采用分散决策就会降低技术上的效果。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防治体系与 IPM 技术体系的矛盾。在现行防治体系中不能有效地推行 IPM 技术,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

  3 农业防治决策者与防治体系:问题的症结及其分析

  IPM 项目实施之前,CABI 对中国农业防治现状的判断是,在中国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是分户经营的,因此农户在农业防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散农户是农业防治的决策者。而综合防治技术体系正是建立在分散决策的基础之上。在此前提下对那些具有防治决策权的农民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综合防治技术以期减少农业污染和保持生态平衡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然而,目前天门市在分散经营的农户之上,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农业防治体系,一切防治措施都是统一进行的。如果这个集中的防治体系不加以改进,IPM 项目就难以有效地运作,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时也难以实现 IPM 项目的目标——降低农业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调查表明,集中防治体系的建立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由于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特性,二是由于害虫的特性。

  天门市和中国大部分地区一样,农户的规模较小,平均耕地面积不足 0.5hm2(7.5 亩),而且分散在 3~4 个地块(一个地块的大小不等,几十亩甚至上百亩),每个农户不是独立地耕种一个地块,而是占有地块中的一部分,在一个地块中,有几个甚至十几个农户共同耕作,这使得以地块为单位的防治决策要在几户甚至十几户之间进行协商,大大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和复杂性。农户的这种小规模分散性特征使得农业防治的决策权上移至地方干部手中。 促使集中防治决策的另一因素是害虫的特性。目前天门市棉花产区主要害虫之一是棉铃虫,棉铃虫具有爆发性、暴食性和迁飞性。如果不在短时间内进行高强度大面积的统一防治,则无法控制害虫对棉花作物的危害。

  上述两个因素决定了在天门市(以及中国一部分地区)必然要建立具有高度动员能力的集中防治体系。同时,中国现行的农业生产管理体制是地方行政领导,尤其是县、市一级领导对本地的农业生产负有高度的责任,上级政府规定了定量的任务并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因此,防治体系主要是以县、市为单位建立的,即县、市的农业行政官员是农业防治的决策者。以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为中心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系统,包括组织动员系统,技术指导、虫情测报、咨询系统和物资供应系统。组织动员系统是指市、乡镇两级政府官员和村干部,负责动员本区域内的人力、物力投入防治,也负责协调、指挥本级的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部门;技术系统主要是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系统,在县、市一级设有农业局,乡镇一级有农业技术推广站,村一级有农业技术员;物资供应系统指供销社系统,在市一级设有供销社,下属生产资料公司,乡镇一级设有供销社营业部,该系统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

  上述集中统一的防治系统是在追求产量的压力下建立起来的。自上而下的对产量的压力对于提高农产品供给、解决人口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往往追求短期效益,难以顾及农业的长期发展以及社会效益。

  由于追求产量,因而在任何一项综合防治措施的推行上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天门市在 1976~1978 年曾一度以生物防治手段为主,但后来否定生物防治的原因是由于难以有效控制病虫害而导致减产,每年使用哪个品种的农药都要由政府的主要官员来确定。生物农药 Bt 制剂之所以难以大面积推广也是由于防治系统担心其抑制害虫的有效性。

  化学农药销售方面的利益团体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化学农药属专营性农用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和服务系统(农业部门)负责新型农药的推广、销售,物资供应系统负责常规农药的销售,两个系统的额度比例(由政府文件规定)分别为 15% 和 85%。目前还没有发现这两个系统对 IPM 技术推广的不满意见,但如果 IPM 技术大面积推广导致化学农药销售额大幅度下降而使两个系统的利益受损,必然会引起强烈的反应。

  调查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对本地区的环境状况也较为关注,对病虫害防治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有一定的了解。但其主要的注意力还是放在产量上。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是很难确切掌握农药施用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农业污染,农业污染在整个环境污染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以及农业污染通过什么途径影响和破坏生态系统并最终威肋人类生存;另一方面负责农业生产的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的主要压力来自于农产品的产量,降低农业污染和保护环境并没有纳入这些官员的岗位责任和政绩评价之中。

  农业防治的决策者是各级政府官员,决策过程是高度集中的,防治措施也是统一实施的,因此 ,IPM 项目分散决策的运作方式难以在天门市推行。由此可见,制度因素是影响技术变革的主要因素之一。

  4 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

  IPM 项目在湖北省天门市 4 年的试点工作已告一段落,项目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考虑到该项目的目的是向全国的主产棉区推广和应用棉花 IPM 技术体系,因此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应加以总结,对有关的问题也应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

  天门市 IPM 项目的实施表明:①由环境压力而引致的技术变革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是可行的;②值得重视的问题是,IPM 技术体系的运作方式带来了防治体系的制度选择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分散决策导向与统一防治体系的矛盾。这关系到与分散决策运作方式相联系的 IPM 技术措施能否发挥出最佳的防治效果。

  对于这个问题,简单地用一个方面来否定另一个方面并非是唯一的选择方案。制度演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技术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可能在某一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制度变革。需要作出改变和调整的不仅是原有的制度安排,新技术本身在推行过程中也必然作出一定程度的改进和调整。

  IPM 项目在推行过程中不仅要研究和开发适合当地条件的技术体系,也应探索适宜的运作方式:

  (1) 考虑到天门市(以及中国大部分主产棉区)农业防治的决策者主要不是在农户一级,而是地方官员和农业部门,因此,技术培训的重点也应放在各级政府主管农业的官员和农业部门的技术人员。

  (2) 有关技术措施往往是在某一级政府的组织动员下在该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因此技术也应作相应调整,研究制定适宜大面积实施的技术措施。

  (3) 由于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体系负责向本级政府提供病虫发生情况和趋势,并提出防治方案,因此,项目的物力和财力投入应更多地加强植保体系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 IPM 技术体系的防治效果,国内的农业管理体制和农业防治体系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

  (1) 应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目标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和农业部门的岗位责任和政绩考核之中。创造一个有利于 IPM 技术体系及其它可持续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的外部环境。例如提倡生态农业、可持续农业发展模式;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关注农业污染问题并定期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并表达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愿望和要求。

  (2) 将高度集中统一的农业防治体系相对分散化。例如在县市一级集中统一防治与农户分散决策之间选择中间层次,把集中于县市一级的农业防治决策权分散到乡镇一级,有条件的可以下放到村一级。县市一级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乡镇、村一级则根据本区域的病虫发生情况和趋势,确定防治措施,形成更为灵活有效的决策过程。

  (3) 目前农民虽然难以成为农业防治的决策者,但可以首先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应建立有农民参与的病虫测报体系,全面掌握病虫害发生状况,准确地反映出大面积棉田中不同区域的微观生态系统的差异。通过鼓励农民对病虫测报体系的参与,提高农民的综合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并建立起有效的渠道以表达农民对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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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案例:
2008年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7万件 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2亿元

2008年,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假劣农资违法案件3.7万件,捣毁农资制假售假窝点577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2亿元。4月7日,农业部公布2008年全国农业系统依法查处的11起假劣农资典型案例。2009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

1.湖北省襄樊市沃尔嘉公司制售假劣肥料案。2008年3月10日,农业部、公安部联合湖北省农业、公安部门查处了襄樊市沃尔嘉公司制售假劣肥料案。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10种假冒劣质复合肥205吨,总案值68.6万余元。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其中4名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1名涉嫌职务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广西自治区贺州市丰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复合肥案。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工商总局在广西自治区、湖南省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的配合下,查处了贺州市丰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复合肥案。经检测,标示总养分为45%的复合肥,氮含量为15%,磷和钾含量为零,总养分仅15%左右。农户施用后,果树出现发黄、烂兜等现象,严重影响水果收成。此案异地生产、异地销售、异地使用,生产地和使用地在广西,销售地在湖南。共查获劣质复合肥181.5吨。目前,此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3名制假犯罪嫌疑人和2名售假经营者已被拘留审查。

3.河南省郑州农化种子市场经营假劣农药和禁用高毒农药案。2008年7月17日,农业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质检总局联合查处了郑州农化种子市场经营假劣农药和禁用高毒农药案。经抽检,该市场14个农药样品中有13个产品存在标称成分含量为零等严重质量问题,6个农药样品检出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郑州市政府对该市场及相关的郑州大河农资市场进行了专门整治。此案还同时打掉了新乡市原阳县38个非法生产假劣和高毒农药黑窝点。

4.湖北省荆州市罗某等人生产经营假劣肥料案。2008年4月6日,在公安部的督办下,湖北省荆州市农业、公安等部门查处了罗某等人生产经营假劣肥料案。农民施用该肥后,近300亩棉苗出现烂根、枯死现象,直接经济损失7.58万元,间接损失达10多万元。涉案假劣肥料共484.8吨,案值达40.2635万元。该化肥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德富利化肥有限公司孙某组织张某和徐某生产,经中间人李某销售给罗某等人。罗某、李某、孙某等六人以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徐某被处以罚金。

5.江苏省姜堰市五星富农姜堰城东连锁店经营假农药案。2008年9月5日,江苏省姜堰市农业局查处了五星富农姜堰城东连锁店经营假农药案。经检验,该店经营的“闲农乐”(35%苄·丁可湿性粉剂)含有甲磺隆,为假农药。涉案农药共200箱,已销售64箱。该案造成4乡镇308农户1230.1亩水稻减产,损失约35.7万元。目前,对农民的损失理赔已基本结束,由该店赔偿农户17.8万元。此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6.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华丰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质肥料案。2008年4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农委查处了华丰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质肥料案。经检测,该中心经营的复合肥和二铵肥料产品中磷和钾含量均不足,为不合格产品。劣质复合肥共1200吨,劣质二铵共800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农委对劣质化肥进行了封存。由于金额巨大,此案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7.山东省苍山县于某经营假农药案。2008年5月11日,山东省苍山县农业局查处了于某经营假农药案。经查,于某经营的“地虫绝杀”(3%甲拌磷颗粒剂)为假冒其他厂家登记证号、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该批假农药共销售了650吨,货值40余万元。此案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现已移送检察院,目前正在进一步审查。

8.河南省郑州市张某生产假劣农药案。2008年8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局查处了张某生产假劣农药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张某正在生产的15种农药,经鉴定,其中9种为假冒农药,5种为劣质农药。假劣农药共计1191件,货值20多万元。此案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目前在逃。

9.江西省婺源县邱某经营劣质大豆粕饲料案。2008年6月,江西省婺源县农业局查处了邱某经营劣质大豆粕饲料案。经检测,邱某经营的大豆粕饲料粗蛋白质含量为2.18%,低于标准要求的≥42%。劣质大豆粕饲料共12吨,货值5.5万元。当事人邱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0.江苏省兴化市春蕾特水饲料厂经营劣质饲料产品案。2008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林局查处了兴化市春蕾特水饲料厂经营劣质饲料产品案。经检测,该厂经营的“9001鲫鱼专用配合饲料”粗蛋白含量为16.7%,低于标注的≥34.0%;总磷含量为0.39%,低于标注的≥1.14%,不符合产品标明值。此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11.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益海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08年10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农委查处了益海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假大豆种子“垦丰16”共9685公斤,造成52户农民196.9公顷大豆平均减产15%。经协调,该公司对农户进行了赔偿。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农委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最典型的案例是杂交水稻在珠三角、长江流域的推广。

楼主,案例网上有,你可以看一下“秸杆气化炉”、“生物质气化炉”的推广。学习一下人家的经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