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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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第四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和界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分别由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三)防治目标与任务;
  (四)总体部署与防治项目;
  (五)基本措施与资金安排;
  (六)群测群防及信息系统建设;
  (七)监督机构;
  (八)预期效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统一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第三章 预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灾措施。第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并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四条 对容易发行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当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实行重点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对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应当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实行预警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但涉及城镇、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须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危险区险情排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除预警,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对险情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员疏散等避灾措施。

江西省地质灾害发育,是我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12个省份之一。
地质灾害形成的主要因素为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地质构造,地下水,降雨,人为工程活动等。
江西省中低山及丘陵地形面积大,山坡坡度较大;
岩浆岩类,变质岩类,碳酸盐岩类分布面积广,岩石较为破碎,残坡积层与强风化层相对较厚;
断裂构造较为发育;
人为工程活动频繁;
这些为地质灾害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

江西省出台首个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
我省首个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近日出炉,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明确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作为我国12个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我省地质灾害呈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大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次《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同时,《条例》规范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过程。《条例》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同时,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地段削坡建房。
2、设定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细则
《条例》要求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同时,明确了搬迁的程序、各部门职责,规定避让搬迁的村(居)民须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土地整治等相结合,多渠道统筹资金。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监测设施和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新闻网-江西省出台首个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机关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培训。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提高灾害预防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让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九条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趋势预测,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主要包括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目前执行什么标准?
答: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和“谁建设,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是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

全国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等级划分与基本灾情
答:2.1.1 主要地质灾害类型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本书所述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以及地裂缝。根据灾害发生时对人民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破坏的迅速程度,这些灾害可分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和缓变性地质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而地面...

地质灾害三查是哪三查?
答:汛后复查是指在经历一个汛期以来对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地质灾害点数量、威胁范围和对象等等)进行核对排查,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标准
答:一、地质灾害搬迁赔款标准 地质灾害造成搬迁,目前没有对搬迁户的补偿标准做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情况而定。建议当事人咨询当地的主关部门。【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

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计划
答:增强地质灾害监测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手册、培训班等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把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六)加大防治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法》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