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祖国有贡献的奖励属于刑法的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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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法71条到80条~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立功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568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指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首先,该解释将“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都认定为立功,显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另一方面,该解释将立功限定为到案后的表现,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限制解释。
既然法条表述的立功主体是“犯罪分子”,就表明行为人在犯罪后才可能有立功的表现。其次,按照同类解释规则,立功应当仅限于与抑制犯罪有关的举止。
P570页:自首、坦白与立功的竞合
首先,自首与坦白中的如实供述所,只要求是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的如实供述,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或者坦白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时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与立功。
其次,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或坦白的表现,也是立功的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选择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在行为人犯数罪时,自首与坦白只是相对于所自首或者坦白的犯罪而言是从宽量刑情节,而立功相对于全部犯罪而言,都是从宽量刑情节。在这种场合,一般应认定为立功。再如,行为人犯一罪且犯罪较轻,其供述(揭发)内容不属于重大立功的,认定为自首对行为人最有利。
P571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对祖国有贡献的奖励属于刑法的第几条?功罪分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所谓突出贡献从轻处国的规定。只规定了罪责自负、罪刑法定原则。
下列情形系法定从轻处罚:
1、 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
6、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 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 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名为国家创造数百亿效益的科学家,因贪污被判入狱。公众对此热议,能否“法外开恩”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让他戴罪立功为国家多做贡献呢?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两个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我国刑法中“法外开恩”规定。

一、案例:明星科学家因贪污科研经费被逮捕
今天讲的这个科学家,曾是中国最年轻的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宁。他是一位光环加身的“明星科学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3项、省部级一等奖3项和省部级二等奖2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就奖一等奖……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巡视整改情况。通报说,审计署审计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问题,其中涉及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等人承担的由农业部牵头组织实施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李宁等人被依法逮捕。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初步查明,李宁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

二、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犯罪,能否“法外开恩”?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李宁也曾以自己的贡献自辩:六次获得过国家科技大奖,为国家创造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至少也超过数百亿元。其意就是为罪开脱,希望司法机关看在他为国家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份上,从轻发落。

此案一出,受到了舆论、尤其是学术圈的广泛关注。公众对科学家犯罪也持宽容态度,不少人认为,让科学家坐牢属于浪费科研资源,应当“法外开恩”让他们不脱离工作岗位戴罪立功。但也有些人认为,李宁的身份不会左右法律的目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人能够抹煞李宁曾经做出的突出贡献,但是成绩不能成为对无罪的担保,更不会构成对罪行的冲抵。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宁及同案他人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我国法律有“法外开恩”条款,但很少适用
“法外开恩”并不只在影视作品中的封建社会出现,我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一、重大立功可以少判几年?
按照《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减刑或假释最大幅度,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可能会出现两种形式,一是法院直接裁定减刑,二是奖励一定数量的减刑分。不管用哪种形式,减刑幅度都不会大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说必须服足5年的刑期。

二、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刑法八大罪是什么?
答:中国刑法“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爆炸罪。

国防法是由什么制定的
答: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答: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配给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

刑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什么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答:法律分析:所谓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说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现行中国刑法的渊源有哪几部分?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1)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附属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中的刑事处罚规定)(4)刑法修正案 3,它们的关系:(1)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都是特别刑法。(2)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

刑法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答:,这与区分各种财产犯罪所采取的大原则是类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有哪些?
答: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2.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

有没有专业人士告诉我中国的刑法法律精神是什么?
答:《刑法》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

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什么
答: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几种类?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主要有:1、危害国家安全罪 主要与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完整以及国家秘密等有关的犯罪,例如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武装叛乱、暴乱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间谍罪罪等罪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