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荡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
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承担或有负债的;
(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第九条 产权交易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竞价拍卖;
(二)招标出售;
(三)协议出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国有股东出售其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分产权出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出售股权,公司内部出售的,由出售方报母公司审批;公司向外部出售的,由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子公司以下出售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三)尚未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出售方和买受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售方职工事项。
出售方在作出出售决定之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产权交易前,出售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委托申请和文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出售方的委托后,应当对出售标的及出售要求按规范化格式向社会公示。根据买受方竞争情况,决定交易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操作;
(四)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出售方应当对出售的资产和股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允许在评估价基础上有一定浮动。其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经原产权交易批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出售产权和资产收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企业单项资产出售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营业外收入;
(二)股权出售收入,原投资等价部分增减投资,增减值部分列投资损益;
(三)政府授权企业及非授权其它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转制时其资产出售收入,在拨付资产清查、评估以及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它费用后,除承担债务方式出售外,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
(二)欠缴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统筹保险金和按规定应发放的退(离)休费;
(三)按约定条件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四)所欠税款;
(五)所欠债务。
上述价款清偿后的剩余,上缴同级财政。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坚持以发展眼光分析、研判区内外各领域资产、资源交易格局及走势,以助力决战“三大攻坚战”为已任,探索并建立了全方位、多层级、专业化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业务新模式,协助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及政府平台盘活存量、处置不良,在交易领域搭建起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防火墙。

早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就指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全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承办机构,受财政厅监督管理,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同年通过向财政部备案,成为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机构。2017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三大攻坚战”决策部署,立足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功能定位,打造了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平台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集专业力量为各类金融企业提供自有资产转让、不良资产处置、股权转让、集中采购、增资扩股、股权登记托管等专业化服务;已经先后与全区范围内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100余家金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平台建立以来,始终以规范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己任,坚持业务创新,完善交易结构,在提高成交率的同时严控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自主开创了资产挂牌转让、债权询价转让、债权处置场所综合服务、债权兑价交易等多种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模式,同时为金融企业提供各类定制化服务,有效协助委托主体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断探索创新,完善交易结构。坚持以平台化发展思路对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进行整合、创新。将金融资产交易与互联网紧密结合,建立了非标准化金融资产交易新模式。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信息汇聚、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方面的功能优势,通过资产变现、债权置换等多种市场化方式,积极助力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2017年至今,累计成交项目220余宗,成交金额近60亿元,形成了规范、有序、统一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格局。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转让方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禁止场外转让或者私下转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协议转让: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进场交易价值的实物资产的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破产和涉诉资产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第十三条 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指导目录,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林西县国企有哪些
答:林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林西县国有资产投资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查询天眼查中内蒙古自治区中的国有企业可知林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西县国有资产投资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区域的国企。林西县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红山文化中心赤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财政局,于2016年1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答: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以下简称内蒙古地勘改革)是2005年3月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地勘单位列入直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而推动的改革,同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自治区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答: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特设机构。它将按照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着眼于优化配置国有资本,大力推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着眼于增强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建设;着眼于培育...

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怎么样
答:好。1、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是自治区唯一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2、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定位为自治区股权资产运作平台、投融资平台、基金管理平台、国企改革遗留问题解决平台,同时积极参与国企转型升级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内蒙一机是国企还是央企
答:内蒙一机是央企。内蒙一机的全称是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617厂),是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特大型军工企业,是国家“一五”期间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是国家520个重点企业之一,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的20个大企业之一。公司规模 公司拥有资产总额46.5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答:具体备案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执行。二、项目核准备案规程(一)项目申报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由国家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

关于内蒙古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答:继续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是当前建立和完善地勘新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内蒙古自治区近年在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转换地勘单位经营管理机制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勘单位由事业单位向企业法人过渡,由于改革力度大、具有体制突破性意义,一度受到广泛关注。按照部...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调研报告
答:2004年全年转让价款总额80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矿业权实施全面掌控与配置,鼓励地勘单位与企业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出资委托地勘单位施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属政府所有,地勘单位不能自己处置,地勘单位是“打工者”,当矿业权出让后实现的价款,地勘单位可获得一定比例经济利益一般为10%。地勘单位若有实力,...

内蒙古阿拉善煤矿属于国企是民企吗
答:内蒙古阿拉善煤矿属于国企。内蒙古阿拉善煤矿隶属于内蒙古阿拉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国有煤炭企业。它是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直属的国有企业,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属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答:五、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六、对未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的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法律手续。七、起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