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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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宅基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我们可以了解广西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3〕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五条 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第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为:

  (一)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八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与农民新居建设安排,组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提高农民居住集中度,集约安排农村宅基地。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承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同时提交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申请,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拆旧建新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

  第十条 对新农村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避险等整体搬迁后的.旧村庄,应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复垦,复垦的耕地重新调整承包给村民耕种。

  村民申请异地兴建农村新房并入住后,应自行拆除废旧农村住房并复垦复绿,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审批异地建新房的原宅基地,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自治区下达给各市、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规模申请,获得审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宗组织实施落实到户。落实情况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汇总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该申请用地纳入年度农村宅基地报批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的耕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占用林地的,应当先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申请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工作时限和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坚持“三到场”,即接到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确定的地类等;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现场尽量采用解析法核准宅基地面积、位置;住宅建成后,要到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2016广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通过近6年的努力,目前我区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发证率由2009年的58.6%提高到94.31%,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符合确权登记的宗地数共735.27万宗,已确权登记发证693.40万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总面积3005.87平方公里。

  2015年,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广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继续推进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称“二期工程”), 组织开展了二期工程的内业检查、外业核查和综合检查验收。基本查清了全区重点区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完成了全区重点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档案的扫描、录入、挂接任务,建立了重点区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数据库基本满足了日常管理、更新和查询工作的需要,为农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夯实了基础。

  2016年10月,广西容县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0月12日,广西玉林市容县自良镇古济村的都督组的秦汉强从村委会领回了一本红彤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他家92平方米宅基地终于有了“身份证”,心里异常高兴。容县国土资源局数据显示,至目前,全县农村宅基地已登记发证17.57万宗,面积达到1659.86万㎡,全面完成了此项工作。

  从2013年开始,容县在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一期工程基本完成的基础上,组织足够力量,保证经费需求,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深入细致地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信息化管理,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下基础。

  该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发证关口。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证书;对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以及不符合农村居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

  该县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二期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统一技术路线、方法、工作流程和成果汇交的标准。并委托广西第二测绘院承担容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项目,利用计算机、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网络等技术,对经过各级检查后的调查成果进行无缝拼接,把所有的图形数据全部链接成一片存储,建立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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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很多人申请不到宅基地怎么回事
答:1、首先广西很多人申请不到宅基地是因为没分户而户内已有宅基地。2、其次申请人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农村住房。3、然后申请人意向宅基地地块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最后村内没有空闲地或申请人有出卖、出租住房的情况。

广西容县灵山镇罗权村雅塘队稻田农民可以申请建房吗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一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就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

广西农村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
答:法律分析:关于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的具体详细日期,要据当地政府部门安排决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

广西农村的宅基地每户最低标准是多少平方?
答:150平方。。。

广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答:法律分析:关于2017年广西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情况具体如下: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

广西农村宅基地确权800平方可以过吗?
答:宅基地每人每户最多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面积800平米有些多了多出的不能确权。

广西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其面积不能超过多少?
答:只能一户一宅,旧宅人均低于13平米可申请,审批人均22平方米,单栋封顶100平米。

广西贵港农村红线外建的房子怎么处理
答: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和“八不准”要求,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

广西省农村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不能超过多少平方?
答:占地不能超过150平方

农村一户一宅如何认定?全国各省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公布
答:参考4:湖北: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湖南: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广东: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以下;广西: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海南: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75㎡;参考5:重庆: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30㎡;四川: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陕西: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