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什么以下的罚款

作者&投稿:焦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建筑物作出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将未验收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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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属于什么债务
答: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

工程合同都需要交什么税
答: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建设施工合同税由谁缴纳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

检验规范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第18条明文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检验批验收、报验是手续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去什么部门投诉
答:(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2、建设部2010.4.20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求关于园林3级资质的法律法规?
答: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筑业企业...

如果开发商在工程建设中,违反了建筑设计规范的某项规定,该如何处理这 ...
答: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

工程验收都要什么程序?
答:具体要求为施工班组在当天工程段完成后,工作票结束后进行自查,并且在自查结果中应包含该工程段的负责人、工程段范围,以便建立质量追溯卡和工程进度、工程量的统计机制。2、项目部竣工自验收 是指所有工程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的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应对这个工程的监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请问应依据什么法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

工程已交付使用是否为验收合格
答: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筑工程竣工后未进行验收,发包人自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中如何进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答:有些工程施工单位将“自控”与“监理”验收合二为一,这都是不正确的,这实际是对工程质量的极端不负责任。国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第18条明文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