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修订)

作者&投稿:乘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第四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第二章 泊港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第七条 边防工作站对进境的台湾渔船,应查验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核对人数;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其船舶证书由边防工作站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边防工作站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台湾渔船的船长应当在现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进行检查。
  边防执勤人员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其执勤证件。第八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大陆船舶需要搭靠台湾渔船的,应当由船长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第十一条 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持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在港口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登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返回登船,并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离港。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改乘其他湾船舶时,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后,由上岸停泊点边防工作站核发证件。第十二条 台湾渔船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提供假证件的;
  (三)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第十三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需要从事小额贸易、招聘短期劳务人员处理海事或渔事纠纷等事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必须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必须具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出海船民证》和本人身份证件。首次登台轮作业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出具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第十五条 大陆劳务人员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应当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的经营公司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与台湾渔业公司或船东、船长签订的合同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到经营公司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第十六条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

第一条 为加强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安全,方便台湾同胞往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以下简称停泊点)。第三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船舶及入出境的台湾同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可抗力,还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解除,应当立即离港。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依法监管。
  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检查人员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任何证件证明是台湾同胞的;
  (二)有提供假证等欺骗行为的;
  (三)被遣送出境人员在不准入境期限内的;
  (四)严重传染病患者和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患者。第七条 台湾船舶泊港期间,船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整泊位;
  (二)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向港内倾倒污物;
  (五)不得携带危禁物品上岸;
  (六)不得扰乱港口治安秩序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不得擅自接大陆人员登船;
  (八)船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安全的船员值班。第八条 台湾船舶泊港期间,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事先通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其他人员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船。第九条 台湾船舶、台湾同胞泊港期间的事务,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一)避风、求医、探亲访友、洽谈投资、谒祖、旅游和修船、补给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接待处理;
  (二)从事小额贸易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对台贸易公司接洽;
  (三)要求处理海事、渔事纠纷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渔政、港监等部门处理;
  (四)需要聘请短期渔工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对台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接洽。
  停泊点管理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第十条 台湾同胞需上岸的,应持船员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应当在限定的范围内活动。
  持《台湾同胞登陆证》的台湾同胞,可在停泊点所在乡、镇范围内活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可前往停泊点所在乡、镇以外地区探亲、旅游、投资、贸易。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登船出境。
  《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台湾同胞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后,由上岸停泊点公安边防部门换发证件。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应当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从本省其他停泊点或者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或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遗失《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失;经调查属实的,由原发证部门补发。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应当经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和人员,按规定交纳检查监护费,缴回《台湾同胞登陆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方可离港出境。已办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第十六条 台湾船舶、台湾同胞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省、市(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劝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台湾居民雇用船舶偷(私)渡出入境的,涂改、伪造、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不在停泊点停泊的,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边防部门按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应当填写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裁决书。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第四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第二章 泊港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第七条 边防工作站对进港的台湾渔船,应查验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核对人数;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其船舶证书由边防工作站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边防工作站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台湾渔船的船长应当在现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进行检查。

  边防执勤人员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其执勤证件。第八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大陆船舶需要搭靠台湾渔船的,应当由船长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第十一条 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持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在港口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登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返回登船,并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离港。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改乘其他台湾船舶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后,由上岸停泊点边防工作站核发证件。第十二条 台湾渔船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提供假证件的;

  (三)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第十三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需要从事小额贸易、招聘短期劳务人员、处理海事或渔事纠纷等事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必须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必须具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出海船民证》和本人身份证件。首次登台轮作业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第十五条 大陆劳务人员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应当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的经营公司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与台湾渔业公司或船东、船长签定的合同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到经营公司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第十六条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章 泊港
答:台湾渔船在进入停泊点后,船长需按照《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进行申报,并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明确进港原因及预计停留时间,同时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详细检查。第七条中,边防工作站对抵达的台湾渔船会严格核查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证件,确认...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答:台湾渔船在停泊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需登船执行公务,需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并出示有效证件。非工作人员如需登轮,需经过边防工作站的同意并办理临时手续。大陆船舶需搭靠台湾渔船时,船长需向边防工作站申请搭靠手续。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想登陆,需持有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台湾居民登陆证...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致力于强化管理,旨在维护沿海和港口的治安秩序,同时促进两岸同胞的友好交流。该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旨在确保台湾渔船及船员的安全和往来便利。第二条明确规定,管理台湾渔船及船员时,首要原则是确保安全并方便其进出。在停泊方面,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台...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2018修正)
答:停泊点管理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第十条 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第十一条 台湾居民应当在限定的范围...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
答: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边防管理第五条 凡需要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需要进入港口的台湾船舶,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因紧急避风,经批准就近进入临时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一旦险情解除,经边防检查后,应当立即离港。第...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答:五、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六、删去《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各项顺延。七、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答: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第十六...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答:对前来我省沿海港口停靠或进行小额贸易的台湾渔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的停泊点停靠,由台湾渔民接待站接待,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需避风的应尽量进入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船员在对敌斗争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边防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答: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台湾船舶来靠本省台湾船舶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后,船舶上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