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令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批准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除应当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占地面积不小于一万平方米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三)保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场所;
(四)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性。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清单;
(五)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六)保护的目标、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未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城市、镇、村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答: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 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

大同古城改造计划对经济的影响
答:但目前大同古城内基本属棚户区,主要以平房为主,涉及居民10461 户,由于建设没有规划,房屋老旧,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不完善,不仅给大同古城造成脏、乱、差的现状,而且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大同古城的保护和修复,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答:【答案】:B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答: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71.新疆 *** 尔自治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附件2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1.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村2.河北省沙河市柴关乡王硇村3.河北省蔚县宋家庄镇上苏庄村4.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小龙窝村5.河北省磁县陶泉乡花驼村6.河北省阳原县浮图讲乡开阳村7.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丁村8...

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原则集中体现在两点,一是整...
答:【答案】:A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施保护规划,首先要明确保护原则及其保护内容,这是做好保护工作前提。保护原则集中体现在以下两点:①整体保护。整体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格局、风貌和景观、环境。②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基本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和改善各种设施。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
答:(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如何保护和发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答: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依法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在政府主导下,调动社会力量和广大民众参与名镇保护,共享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成果。引导和鼓励历史文化名镇挖掘本地传统文化资源,弘扬、传承优秀文化精髓。努力促进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责任主体是( )。
答:【答案】:B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责任主体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门。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确定政府为责任主体有利于强化保护力度,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保护意识;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属于历史...

请问 文物保护法关于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急啊,谢谢...
答:除《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规定外,还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 )外,不得...
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