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承诺逾期到达效力争议的案例,请教高手指导!

作者&投稿:伍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同成立

本案涉及到逾期承诺的问题。

根据CISG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而失效。

本案中,B公司承诺到达迟延是由于邮局传递失误(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而且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毫不延迟的拒绝,故而该逾期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虽然这不是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但本人也乐于回答。
依照合同一般理论,合同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属私法领域,契约自由是其最高信条。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达成买卖意向,但又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书面承诺,而李某的电话留言并非书面承诺,所以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在此之前张某当然有权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当李某于3日下午寄出书面承诺时,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因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不管张某是否收到书面答复,合同均无从成立。

1,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涉及到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根据“公约”18条采到达主义,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公约”21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传递正常则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因迟延承诺而失效”。
在本案中,B公司的承诺如非邮寄原因,完全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而且A公司在11月5日收到该逾期承诺后,未作任何信件答复,即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2,该要约于10月15日生效,因此有效期截止于10月30日

一个一个字敲的,可能表述不太好。。。

成立,因为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回复的,只要未对发盘作出实质性更改,那回盘的时间就相当于签订合同的时间
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