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和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现在海关总署都认可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第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第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具体办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负责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
  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第七条 听证应当在便利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加的海关办公地点举行。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海关工作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九条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第十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听证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参加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提出申请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的公告期一般为30日。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其听证公告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政治权利。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参加听证的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听证公告中列明。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前向海关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参加申请书》(见附件1);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参加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符合参加听证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根据拟进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条件,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经海关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听证参加人)应当能够保证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七条 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见附件2),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有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依据;
  (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第十八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听证申请书》,见附件3),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将可以表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材料归入有关行政许可档案,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第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

  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第十条 海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需要对实施的程序、条件、期限等进行具体规定的,由海关总署依法制定海关规章作出规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海关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不得增加海关权力、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增加申请人义务。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取消、下放海关行政许可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调整清单。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清单编制、公布本关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清单,并且实施动态管理。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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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一批到日本的货物,目前核销单已经退回,但是之前做的发票错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6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

出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答:法律分析: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外经委办理《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备检验单位登记备案》,外汇管理局办理的《进出口企业名录卡》,办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

请问一下,我一个客户要从国外进口二手自用的汽车。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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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向海关申请自理报关的注册登记,这个属于海关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在注册登记之后进出口收发货人才能办理自理报关业务,办理自理报关业务这个过程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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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对于经审查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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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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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四)海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

海关备案是行政许可吗?不办备案海关可以处罚吗?
答:但不办理的话,后果只是无法办理一定的海关业务,不存在处罚的问题。 又比如不办理减免税备案的话,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也不存在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需处罚的行为,比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