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暴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二、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二、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对《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四、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修改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二)删去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六、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改部委吗
答: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此次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机构,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答: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第五条 法律、行政...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汽车三包规定解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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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注册公司如何修改合伙人名字
答:修改合伙人名字步骤如下:1、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变更决定书。2、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进行变更登记。4、变更完成后合伙人的名字就已经修改了。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修改)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市场监管...

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答: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

全国哪里可以查询到印章真伪?
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监督备案号监管备案号
答:化妆品备案的网上审核是哪个部门? 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进行化妆品备案,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即可以进行化妆品备案。化妆品从生产到上市销售,全程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化妆品的市场准入也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因此,化妆品备案的网上审核是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