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物业方面的法条

作者&投稿:狄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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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物业方面的法条: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业主转让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六)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业主决定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条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第八十一条 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八十三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
第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
第八十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权法中关于物业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物业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中关于物业方面的法条: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何认识《特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的...
答:说得简单明了一些吧,物权法本条强调的就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的规定。那么,靠什么来长期维持这种关系,其实,答案就是“物业管理合同”。附件:物权法条款释义 物权法 第六章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

懂法律的,谁告诉我《物权法》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答: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要交物业费: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关于预交物业费要看你们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一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的,你没得选择 ...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物权法关于物业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资料扩展:一般物业费收取时间通常由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般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物管公司对于收取物业费的...

物业管理的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业主是责任主体,物业管理企业是服务主体,双方之间违反合同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调解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种类;各种物业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违反公约的责任;发生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对于实际生活中公约往往由物业公司一方制订、常...

物权法全文2019(物权法全文)
答:1、楼上给的是《物权法》 转摘:百科名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正文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

物权法73条和74条是不是代表物业费不用交了?
答:你好,这并不代表物业费不用交了,因为只要你是小区业主的话,就应该有义务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不达标的话,你可以向物业人员投诉。

因质量问题未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物权法
答: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

物权法规定物业公司多长时间向业主公布账目
答: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