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在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建界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五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一)三轮人力车;
  (二)两轮、独轮手推车;
  (三)畜力车;
  (四)与国家规定标准不相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链轨式机械车辆;
  (六)三轮及三轮以上电瓶车;
  (七)燃油助力车。第六条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下列车辆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线或者限制区域通行:
  (一)摩托车;
  (二)三轮汽车;
  (三)货运车辆。第七条 接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校车”标识。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行驶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在接送学生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道通行,并可以在公交车站、出租车乘降站停靠上、下乘员。第八条 中型、大型客车乘员载人在10人以上时可以借用公交车道行驶,但单行路公交车道除外。第九条 出租车未载客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但在划有公交车专用道的道路上,未载客出租车应当在与公交车道相临左侧车道行驶。
  其他机动车辆右转弯时,除在距前方右转弯处50米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道转弯外,不得占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车道。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在公交站点、出租车乘降站停车;
  (二)机动车在停车泊位里停放,车头应当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头指示停放;
  (三)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按行驶方向停放;
  (四)在城市道路主干道两侧,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非机动车应当入架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按序停放,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辆,向社会公布,供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查询。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三轮汽车、货运车辆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3次以上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辆,直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擅自对车牌做技术处理或者安装非法装置等妨碍交通技术监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摩托车不包括按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摩托车。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沈阳市政府颁布《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规定摩托车禁行范围在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摩托车在交通安全中存在“三高”问题,即高死伤率、高违法率、高逃逸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七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

  (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

  (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

  (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各行业专用三轮电动车以及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鼓励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十条 在施划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其他车辆除转弯外不得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借用公交车专用车道转弯时,可以在距前方转弯处三十米至五十米时驶入公交车专用车道。

  公交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内单排靠右侧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单排依次等候进站;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行驶。第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倒置或者对号牌作技术处理,影响车辆号牌的识别;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机动车号牌;

  (二)不得在车辆外部改装、加装照明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

  (三)不得安装、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与警报器音频相同的装置以及强光灯、爆闪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不得擅自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等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五)不得在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上喷涂、粘贴妨碍安全驾驶的广告以及妨碍视线的物品;

  (六)不得在机动车前、后车灯上喷涂、粘贴有色薄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发出影响交通安全的噪音。

  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含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救援等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第十三条 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查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专业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十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三)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车辆所有人逾期不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或者一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五次以上拒不接受处罚的;

  (四)客运、货运、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建界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沈阳让骑摩托车吗
答:法律分析:沈阳市政府颁布《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规定摩托车禁行范围在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摩托车在交通安全中存在“三高”问题,即高死伤率、高违法率、高逃逸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

辽宁沈阳摩托车哪里不让骑
答:法律分析:2018年,沈阳市政府颁布《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规定摩托车禁行范围在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机动车辆,是指符合国家《农业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在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农用汽车。第三条 市公安...

沈阳市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无机械动力装置)。第三条 凡在我市二环路以内道路...

沈阳让骑摩托车吗
答:法律分析:沈阳市政府颁布《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规定摩托车禁行范围在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摩托车在交通安全中存在“三高”问题,即高死伤率、高违法率、高逃逸率。法律依据:《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一)两轮、独轮手推车;(...

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摩托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凡我市...

沈阳市出租车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车是指具有计程、计时设备,带有出租标识,在本市道路行驶和停放的小型汽车(含小型公共汽车)。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出租车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市...

沈阳市摩托车可以骑吗
答:法律分析: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不能骑摩托车。法律依据:《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五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