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可否出资设立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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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是国有资产吗~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不是国有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企业在成立时一般既有国家投资,同时又有职工个人投资,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又存在集体投资的情况,但是在界定企业产权时应当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利益,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不是国有资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

原则上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份。不得入股关联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中层以上干部的限制更为严格。文件依据如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没有国有企业出资设立集体企业的说法,而是国有企业出资参股或者控股集体企业,这种参股形式是可以的。
  在股份制企业中国家参股主要是为了发挥国有经济的引导作用,当社会资本因怕承担巨大风险而观望不前时,国家可以制定比较优惠的产业引导政策,同时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投入一定资本参股开发,从而引导其他资本进入该产业。
  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按照国有股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股占公司股份的100%,即国有公司;
  2、国有股占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1%以上,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有国有股成分,且持股比例低于51%,即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4、非国有股占公司股份的100%,即非国有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
  国家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国家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企业是否有权管理集体企业,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是否有管理任命集体...
答:国有企业是否有权管理集体企业,要看该集体企业的归属权是谁。国有企业如果与该集体企业没有从属关系,则国有企业就没有权管理集体企业。如果国有企业拥有该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则可以该管理集体企业,任命该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以及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公有制内部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城市国有企业与农村乡镇企业或城市集体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这是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联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进一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国有控股企业中企业集体股归集体所有吗?
答:从企业性质上讲,国有控股公司不属于集体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权利上讲,小股东的股权如果是集体性质的,这部分利益属于集体所有。我认为如果国有企业下面控股一般来说应当算作国有企业,并不是说全资的国企才算国企,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一般都是以企业股份制的模式进行运营,对于...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什么区别
答: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没有区别。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答: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1、含义上的区别 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和产品由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2、分类上的区别 集体企业大体分为两类,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区办、县办、街道办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在企业性质和分类上有所不同。1、企业性质不同 集体企业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由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的企业。它是通过对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产生,或者是由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成的。而国有企业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是国有资产吗
答: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不是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在成立时一般既有国家投资,同时又有职工个人投资,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又存在集体投资的情况,但是在界定企业产权时应当充分体现...

国有资产的界定
答:(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

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答:1.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适用破产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 2.集体所有制企业(区别于乡村农民集体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等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范围内,全体劳动群众或者出资者所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