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哪些负面清单

作者&投稿:蹉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哪些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
1、违反政治纪律:
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④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⑤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⑥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组织纪律: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③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⑥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违反廉洁纪律:
①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
③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额外利益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活动的
⑥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4违反群众纪律:
①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⑥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5违反工作纪律:
①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违反生活纪律:
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纪律“负面清单”。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十八大以来,一些党委纪委负责人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处分,彰显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这次修订条例,将上述实践转化为制度规定,新增“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从典型案例看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包括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生活纪律。

一、违反政治纪律:

1、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2、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3、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4、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二、违反组织纪律: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3、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

1、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2、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

3、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

1、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良影响的。

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

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2、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1、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

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3、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4、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