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订)

作者&投稿:黄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2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明远

2022年2月2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7年2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权限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处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的配套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至地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如需变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迁移或改建,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手续时,应当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同步审批。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地下管线线位与已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相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商议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召开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通报当年的市政建设计划安排情况。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后一个月内将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计划和涉及本单位已有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建设计划调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做出调整。第十四条 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在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工期计划报送城市道路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协商地下管线施工设计、建设方案等情况。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施工工期。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保证地下管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答:(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八、将第二十三条中...

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啊?内业和外业的待遇情况呢?_百度...
答:回答: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主营业务为测量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公司具有地理信息、测量、土地规划及软件企业资质,是西安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07年11月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

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17修正)
答:(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西安地铁2号线建工险保额达56亿
答:据介绍,地铁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地上建筑物及地下管线错落复杂、施工技术精确度要求高、涉及多个专业技术领域,同时还容易受自然灾害及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影响等特点,历来都被国内保险市场视为高风险项目。而西安地铁2号线既是我国西北地区第一条、也是国内乃至世界上首条在湿陷...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五公司西安地铁项目纪实
答:2012年度,一号线项目被集团公司评为“责任成本管理暨经营创效工作优秀项目部”,项目经理张登飞被评为“责任成本管理暨经营创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长安大道连狭邪,青牛白马七香车。三号线竖井工地位于西安小寨繁华路段,人车流量大,交通疏导难,施工场地小。浅埋隧道穿越马路,沿线高大建筑物多,地下管线情况复杂、改迁...

文明施工承诺书
答: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xx]218号)、《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xx]1273号)的要求,保证在施工期间减少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负面...

请求一份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54086941@qq.com
答:网上找

陕西省<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答: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

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怎么去+开放时间
答:大唐西市博物馆建在唐朝的西市遗址上,这里在当年是非常繁华的商贸和娱乐中心。博物馆一楼有西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遗址,楼上还有文物陈列和场景再现等,免费参观。景点位置: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 参观时间:全年开放(每周一以及除夕闭馆,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7:00(16:00停止票务...

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
答: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 号 (199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