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标准是什么

作者&投稿:祗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1、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3、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4、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煤矿粉尘预防措施及条列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煤矿的生产作业条件普遍较差,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接尘人员劳动防范意识不强,给国家、企业、职工及家庭生命财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煤炭行业职业病形势仍相当严峻。
  ⒈总体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离工作面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二、掘井工作面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司机工作点和机组后回风侧产尘点下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司机工作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三、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作业人员的工作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四、井下煤仓放煤口、溜媒眼放煤口、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五、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⒉粉尘治理
  一、井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
  ①、永久性的防尘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水池的一半。
  ②、防尘水管应铺设到所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50m或100m安设一个三统及阀门
  ③、防尘用水系统中,选装水质过滤装置,悬浮物的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二、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媒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三、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①、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和巷帮、水泡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范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用捕尘措施。
  ②、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③、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研法,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避,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④、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降尘器。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降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⑤、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⑥、井下煤仓放煤口、溜媒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降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降尘器降尘。
  ⑦、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用干式钻孔,但必须采用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用降尘器降尘。
  ⑧、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无腐蚀无污染环境,并不影响煤质。
  四、预先湿润媒体:
  ①、煤层注水
  a)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
  b)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媒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c)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②、采空区注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用在上一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层的媒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五 、煤矿防尘用喷嘴应符合MT/T240的规定,降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
  六 采煤防尘
  ①、综采工作面防尘,采煤机割煤防尘
  A、采煤机割煤必须进行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免得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得来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b)泵站应设置两台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B、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防尘,
  液压支架应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可靠的防止砸坏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护。
  b)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a
  c)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应设置两台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②、炮采防尘
  ① 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为0.2MPa-1.0 MPa,耗水量为5Lmin-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② 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荣容量应为200ML-250ML
  ③ 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④ 在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宜边出煤边洒水。
  七 掘进防尘
  ①、机掘作业的防尘
  a)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b)掘进机上喷雾系统的降尘效果达不到本标准(总体要求第2点)的要求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防尘措施。
  c)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时,应对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尘向外扩散。工作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风应符合MT/T441的规定
  ②、炮掘作业防尘
  a)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3.0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b)炮眼内应填塞自封是的水泥炮,水泥炮的装填量应在一节级以上。
  c)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清洗。
  d)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e)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需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矸)对洒水。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矸)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
  ③、通风防尘:掘进巷道排尘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④、其他防尘措施
  a)、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一道自动通过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b)、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八、锚喷支护的防尘
  ①、打锚杆眼宜实施湿式钻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后可采用干式钻孔。
  ②、锚喷支护的防尘:
  a)、打锚杆眼宜实施湿式钻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后可采用干式钻孔。
  b)、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
  c)、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其重点是控制一下参数:
  输料管长度 小于或等于50m
  工作风压 0.12—0.15MPa
  喷射距离 0.4-0.8m
  d)、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义上的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泥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九、转载及运输防尘
  ① 转载点防尘
  a)、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 m,如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b)、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c)、在装煤点下风测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② 运输防尘
  运输巷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粉尘检测
  一、煤矿粉尘浓度和游离SiO2含量测定应按GB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粉尘粒度分布测定应按MMT422规定的方法进行。
  二、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三、井下主要接尘人员应配戴个体粉尘采样器,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四、各矿测尘部门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一人。
  五、煤矿井下粉尘测定时间
  ①、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
  ②、采掘工作面每月应该进行一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测定。
  ③、粉尘粒度分布每半年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SiO2测定。
  ④、粉尘中游离的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⑤、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
  ⑥、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连续监测。
  六、矿井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沉淀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表一1的规定。

  表1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掘工作面 1.采掘机割煤
  2.移架
  3.放顶煤
  4.风镐落煤、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
  5.工作面巷道钻孔钻机
  6.电煤钻钻眼
  7.回柱放顶、移刮板运输机
  8.落煤层工作面风镐和手工落煤
  9.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10.刨煤机司机操作刨煤机
  11.倒台阶工作面风镐落煤
  12.掩护支架工作面风镐落煤
  13.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15.带式运输机作业
  16.工作面回风巷 采煤机回风侧10m—15m
  司机工作地点
  司机工作地点
  司机工作地点
  一人作业,在其回风巷3m处,多人作业,在最后一人会风侧3m出
  打钻地点回风侧3m—5m处
  操作人员回风侧3m—5m处
  工作人员工作范围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工作面作业人员回风侧3m—6m处
  司机工作地回风侧3m—5m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端头10m—15m处
  放炮后工人已经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前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转载点回风侧m—10m
  距工面端头15m—20m
  采掘工作面 1.掘进机作业
  2.机械装岩
  3.人工装岩
  4风钻钻眼
  5.电煤钻钻眼
  6.钻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7.砌碹
  8.抽出式通风
  9.切割联络眼作业
  10.刷帮作业
  11.挑顶作业
  12.拉底作业
  13.工作面放炮作业 机组后4m—5m处的回风侧
  司机工作地点
  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装岩机4m—5m处的会风流中
  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矿车4m—5m处的会风流中
  距作业点4m—5m巷道中部
  距作业点4m—5m巷道中部
  距装岩机回风侧3m—5m巷道中部
  在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内
  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
  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
  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
  放炮工人在工作面开始作业前的地点
  锚喷 ⒈钻眼作业
  ⒉打锚杆作业
  ⒊喷浆
  ⒋搅拌上料
  ⒌装卸料
  ⒍带式输送机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转载地点回风侧5m—10m处

  转载点 1. 刮板运输机
  2. 带式运输机作业
  3. 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4. 翻罐笼及溜煤口司机进行翻罐笼和放煤作业
  5. 人工装卸材料 1.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m—10m处
  2.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m—10m处
  3. 尘源回风侧5m—10m处
  4. 司机工作地点
  5. 作业人员工作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1. 地质刻槽
  2. 巷道内维修作业
  3.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1.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2.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3. 作业人员回和活动范围

  4.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一、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煤尘的爆炸性鉴定由国家授权单位为按MT78规定进行,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治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价差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淀煤尘,每年应至少一次对主要进风大巷进行刷浆。
  四、预防煤尘爆炸
  ①、井下运输机巷道、转载点附近、翻罐笼附近和装车站附近等地点的沉积煤尘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扫周期有过矿总工制定,并将堆积的煤尘和浮煤清除。
  ②、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冲洗的周期应根据煤尘的沉积强度及煤尘的爆炸下限浓度确定,在距离尘源30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离尘源较远的或沉积强度较小的巷道,可几天或一天冲洗一次;运输大巷可半月或一月冲洗一次;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煤尘,清扫或具体冲洗周期有总工程师决定。
  ③、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棚,也应按下列规定撒岩粉:
  a)、巷道的所有表面,包括顶、帮、底以及背板后暴露处都应岩粉覆盖;
  b)、巷道内的煤尘和岩粉的混合粉尘中不燃物质组分不得低于60%,如果巷道中含有0.5%以上的甲烷,则混合尘中不燃物质组分不得低于90%;
  c)、撒布岩粉巷道长度,不得小于300m,如果巷道长度低于300m时,全部巷道都应撒布岩粉;
  d)、岩粉撒布周期按下式计算:
  e)、岩粉(包括岩粉棚的岩粉)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燃物的含有度不超过5%;
  2.)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不超过10%;
  3.)不含有任何有害或有毒的混合物(如磷、砷等);
  4.)岩粉的粒度必须全部通过50目筛小于0.3mm),其中70%以上通过200目筛(小于0.075mm),一般采用石灰石岩粉;
  f)撒布岩粉的巷道,应遵守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1.)在距离采、掘工作面300mm以内的巷道每月取样一次;
  2.)每隔300m为一个采样段,每段内设5个采样带,带间距约50m。每个采样带在巷道两帮顶底板周边采样,取样带宽0.2m;
  3.)将每个取样带内的全部粉尘分别收集起来,除去大于1mm粒径的粉尘;
  4.)化验室应及时将分析结果报告总工程师,如果不燃物组分低于规定,则该巷道应重新撒布岩粉。
  五、隔绝煤尘爆炸
  ①、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水棚(或岩粉棚)也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隔爆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置:
  a)、矿井两翼与井筒向联通的主要大巷;
  b)、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
  c)、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中设置:
  a)、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b)、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
  c)、采取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②、水棚
  a)、水棚包括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须符合MT157的规定,水袋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b)、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各自的设置地点见4. 下五、下①、条,按布置方式又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为辅助水棚。
  c)、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水棚不小于1.2L/m2
  d)、水棚的巷道设置位置:
   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m—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 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m—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m—60m;
   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e)、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间长度:
   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m—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m—30。
   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f)、水棚的安装方式:
   水棚的安装方式,即可采用掉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 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到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 水袋(棚)的必须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断面S<10m2时,nB/L×100≥35%;
  断面S<12m2时,nB/L×100≥60%;
  断面S<12m2时,nB/L×100≥65%;
  g)、水棚的管理:
   要经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 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③ 岩粉棚
  a)、岩粉棚分为重型岩粉棚和轻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为主要岩粉棚,轻型岩粉棚作为辅助岩粉棚。
  b)、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岩粉棚为400kg/m2, 辅助岩粉棚为200kg/m2,
  c)、岩粉棚及岩粉棚架的结构及其参数:
   岩粉棚的宽度为100mm—150mm;岩粉棚长度:重型棚为350m—500mm,轻型棚为≤350mm
   堆积岩粉的板与两侧支柱(或两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50mm;
   岩粉板面距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为250mm—300mm,使堆积岩粉的顶部与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 岩粉棚的排间距离:重型棚1.2m--3.0m,轻型棚为1.0m--2.0m;
   岩粉棚与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m--300m之间;
   岩粉棚不得用铁丝或铁钉固定;
   岩粉棚上的岩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湿、变硬则应立即及更换,如果岩粉的量减少,则应立即补充,如果在岩粉表面沉积有煤尘则应将加以清除。
  六、在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根据选用的自动隔爆装置性能进行布置原装。自动隔爆装置必须符合MT694的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答: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
答:法律分析: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 、企业负责 的制度 ,按照源头治理 、科学防治 、严格管理 、依法监督 的要求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煤矿职业病危害及防治
答: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法律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_百度知 ...
答: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煤矿职业危害评价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 煤矿...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答:(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答: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答:(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五十一)煤矿...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危害管理的总体规定有哪些
答: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答:1、 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⑴、 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矿井通风指标。⑵、 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⑶、 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⑷、 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