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 发货后客人取消

作者&投稿:才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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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种支付方式,是一种具有保证作用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中有一种不可撤销信用证,从字面上面就是不能撤销的信用证,那么就有人问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撤销吗?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的不可撤销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信用证也是可以被撤销的。一、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撤销吗不可撤消信用证在以下情况时才可以撤消:1、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单不一致、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消了。2、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就可以撤销了。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征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2、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法律客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规定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