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公司全体员工因 2 小时内未回复群内消息被罚款 200 元,如何评价这一规定

作者&投稿:鬱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工作群确实为工作带来了便利,但是如何管理工作群也是一个慢慢摸索的过程,建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告知相关事项。

那么

未及时回复工作消息

是否能成为处罚理由呢?

01

企业制定的

《微信使用管理办法》

是否具有效力?

讨论该事件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参照执行的制度是否合法。“合法”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办法》的内容是否合法,其二是《办法》的实行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两者缺一不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的合法程序,包括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制度的实施职工是否知情等。

02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依照

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

用人单位没有处罚权。《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因此这家公司做法已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力,即便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也不可作为罚款的依据。
深圳例外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企业的罚款作禁止性的规定。但是《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所以,深圳的规定是有效的。

劳动者们作为“维权主角”,要对侵权条例说“不”,但是打工人往往会因为不懂如何维权,或者害怕因此丢了工作,只能是敢怒不敢言。越是如此,越会让个别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变本加厉。

也正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当涉及劳动纠纷处理时,往往会向劳动者倾斜,劳动者维权时大可挺直腰杆,用好法律武器。

广东一公司员工因两小时内未回复群消息,全员罚款200元。对此,公司回应:这是公司内部规定,所有员工都已经签名确认;更讽 刺的是,公司发布的为春节放假通知,并非需要紧急处理的工作内容,网友调 侃,就算是周扒皮都不敢这么剥削吧,这是变相讹 钱;非工作时间是否需要回复工作消息一直是打工人们的槽点,打工人好难,小群小群分类群,工作消息回不完,上班和下班没有界限。
首先,不回信息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有些人没看到信息也不一定有过错。其次,在广 东 省,除了深 圳 以外,其他地方的企业都不能对员工罚 款。无论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企业以罚 款作为管理手段因违反前述规定而构成违 法,劳动者据此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 诉,劳动监 察查证属实后可作出责 令 改正等行 政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