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作者&投稿:终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西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郊六个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不包括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活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联合办公,办理各项手续。具体工作程序按市政办发(1993)7号文件执行。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以城市建设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并应与建设项目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盲目地成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九条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规划、城建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它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市土地、房地产、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出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出让期限;
  (四)投资开发期限;
  (五)在规定期限内的开发程度;
  (六)出让金币种、数额及结算方式;
  (七)双方违约责任;
  (八)订立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期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向出让方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二)出让方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使用土地者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方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四)出让方对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一、第十八条“……受让方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受让方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二、第二十条“……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出租、抵押”修改为“……具备下列(一)、(二)、(三)项条件的可以出租、抵押”。三、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三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先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地价的6%。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享受减免地价的,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已交出让金总数。同一宗土地使用权不得重复抵押。”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分别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出租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租登记”修改为:“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出租期满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租登记”。五、第二十七条“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征地费用后将该宗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六、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七、第三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并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抵押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第三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出让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修改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应当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按宗地当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九、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改为第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有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40年;
  (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十条 政府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收益、地块的区位、地块的大小形状、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用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和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价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定。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在公开拍卖日五日之前,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并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
  (三)出让方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拍卖,以应价高者为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并现场签订出让合同,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5%的定金;
  (四)受让方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签订拍卖出让合同时,不能当即交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幅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得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部分。
  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有权中止拍卖。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或通知书;
  (二)投标者在规定时限内,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者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聘请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验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
  (五)受让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持决标书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评估小组认为所有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标价低于出让底价的,有权废标。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_百度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七章,主要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免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但使用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划拨土地使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答: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及注意事项
答: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_百度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相关法规。首先,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或赠与将土地使用权转给他人。但前提是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进行开发和利用,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第二十条强调转让必须...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答: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六条 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转让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出售房地产的,房地产的其他共有人、房屋承租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流程中手续需要哪些
答:(7)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三、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相关手续有: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底价;3、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签订意向书;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等进行公示。法律依据:《中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的区别有性质不同、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义务不同、期限不同、房屋的类形不同;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