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二婚十年了 他能不能把所有的财产公证在妻子名下?

作者&投稿:达奚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和老公二婚十年了 他能不能把所有的财产公证在妻子名下~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在服刑,想离婚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涉及一方在监禁的情况的管辖权问题比较特殊,通常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法院判决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不会把服刑作为离婚的依据。但是如果是长期服刑或者罪名类似是强奸、重婚等,也可以争取一次性判离。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判决离婚,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再等6个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以撤销公证

您好,只要您老公同意,且对财产有处分权,他无论何时都可以把财产公证在您名下,结婚多少年对公证的效力没有影响。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们可以先签订书面的婚内协议,然后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后,即告完成。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比如协议约定了婚内财产各自所有,一方的债务由其自己承担,现在一个对该协议不知情的第三人借钱给丈夫,丈夫不还或没能力偿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根据以往的诉讼经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人所有,一定程度上显失公平,法院并不一定会完全认可。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请专业律师草拟该协议。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只要是男方所拥有的财产,在男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公证给任何人,当然也包括自己的妻子,不管是发妻还是二婚妻子。

他不能把所有的财产公证在妻子名下,像是房产车子这些可以转在妻子的名下,但是有一些流动的财产或者是资金,这些是无法公证的,而且时刻在流动,也没有公证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