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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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第三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第四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五条 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第七条 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第八条 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

     品  名                 数  量
                    在外连续居留满  在外连续居留不
                    一年以上者    满一年者
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
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含二     限合理数量    限合理数量
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香烟                 400支     400支
或雪茄                  100支     100支
或烟丝                  500支     500支
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2瓶(每瓶限   2瓶(每瓶限
                    750克)    750克)
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
相机、录像机、音响组合、收录音              每公历年内首
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以     任选一件免税   次进境任选一
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其              件征税
它生活用品
五、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的电
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注: 一、 汽车不准进口;
  二、 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三、 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共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附件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废止文件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第五条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关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

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八条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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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七条 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第八条 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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