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买很久了还能开发票吗?

作者&投稿:空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税务是什么意思?~

税务批扣是指纳税人在银行建立存款账户,并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每月定时发起批量扣税信息,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后从纳税人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税务机关。批扣划缴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不用申报定期直接划走税款。一般税务批是在签署了相关三方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非税批则一般指达不到纳税标准,不用申报也不划走税款,主要用于规模较小的个体户,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就需要咨询下当地税局,看具体怎么约定。法定扣缴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理解是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委托代扣代缴,如农村个体税收、集贸市场、私房出租等。委托代扣代缴一般事先经过税务部门确认,并签订代征协议后才能实施代征。代征代扣手续费指税务机关按代征代扣税款的一定比例,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和代征(扣)人员的手续费。代征(扣)手续费以县、市税务局为单位,按照规定的提取范围、标准,统一向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并按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代征代扣手续费为预算外经费,列入税务经费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般开发票都会有有效期,如果你已经过了有效期,你就不能正常开发票了,这个时候被理解为自动作废。

【法律分析】
开发票的时间是购物后一个月之内。在期限内不开意味着自动放弃。时效期说通俗点就是法律认可的时间,超过时效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法院不在受理,但是实复体债务还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个人建议】
用户在购买商品时,如需要发票,应当在当场就要开具发票,事后要再开具发票,需要提供或出具当时购物时证明,商家还要查询当时是否开具发票等有关手续,因为发票是不能重复开具的,税务机关对经营发票有严格管理制度和要求,因此,购商品时应当即索取发票。

【拓展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而顾客索取发票是没有时效性规定的,一年后还可以索要普通发票。

当月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

跨月作废
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
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题主,正如你查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者何时索要发票,或者说没有具体规定是否有发票开具期限。
有一些解读也是认为索要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在实务中的确存在时间限制。
如果业务发生和申请开具发票时间过长,公对公还好,但商家对消费者就麻烦了,出于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商家是不愿意去查找确认这笔业务,如果跨年或者是小商户涉及到人事或经营变动,想要申请开具发票很难。
例如在商场购物,其小票下方很多规定“如需发票一个月内凭小票办理”,超期商户再申请一般不予开具,除非向税局举报,但是的确有说法是认可小票上的时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