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蔡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5)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各项建筑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勘察、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构件成品的质量,均应服从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第四条 市监督站(暂设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全市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等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全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产;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3、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审核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产品)项目。
  4、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事业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负责审定和考核企业质量检验测验试人员的资格。
  5、监督建筑企业正确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端的仲裁。
  6、参与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第五条 市属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相应的质量监督站(两城区可在城建主管部门内配备专职工程质量监督员),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第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与建筑企事业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组成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实行以行政监督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惩罚,各企业自检积极配合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和实际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也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聘请部分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质量监督员,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均应按规定发给质量监督员证书,以利开展工作。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八条 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第九条 建筑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建材产品质量。第十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后,在工程验收十天前报送监督站审核。第十一条 未经质量监督站核验签证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及构件,不得报竣工面积和产量,不得计算产值,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结算工程尾款。第十二条 凡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后开工,目前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均应到质量监督站补办质量监督手续。第四章 质量监督站的权限第十三条 审核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审核其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事业单位,不得开工,银行不付工程款)。第十四条 可随时抽查工程(构件)质量,重点放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有权检查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有关项目及调阅各种技术文件资料,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现象,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责成其处理。第十五条 按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工程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存档)。第十六条 有权审核建材构件厂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和营业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承认或取消其生产、营业资格的建议。并有权对构件厂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第十七条 可根据需要利用建筑企事业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分配检验测试任务。第十八条 建筑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或由监督站审定的检测单位提供,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有权按规定表扬或奖励对工程质量作出贡献的施工、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对忽视质量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奖惩办法如下:
  1、违反规范、规程施工,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生产构件的单位及超越经营、生产范围的有证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对质量低劣的建筑企事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银行停止拨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建筑企事业单位,除责令其返工或加固外,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4、建材构件厂销售无合格证的产品或以次充好的产品,按该批产品价格的一至五倍罚款。若因构件合格证与产品情况不符而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销售该产品的构件厂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或其安责任。
  5、工程质量不合格,除责令其返工直至合格外,工程决算时按工程总造价扣除百分之二的价款。
  6、工期提前按规定给予奖励的工程,其质量必须同时合格,否则不予奖励。
  7、对阻碍工程质量检查人员行使正当权力,打击报复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8、对工作积极负责,成绩突出的质量监督员和检查人员,应给予表扬及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读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员,除撤销其监督员资格外,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对市政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方、设计师和监理人员都应参与到规范中来。按照程序展开招投标工作,因属于管理范围,必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所以,为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应不断健全市政建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保障。然后对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规范化审核,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施工单位的选择,要对其信誉、实力、经济等条件做综合考虑。质量管理不仅存在于施工环节,在设计、招投标以及管理等环节中都有重要体现。
2、加大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加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能真正得以实施。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开工前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图纸、学习相关技术规范、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和设计意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做好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详细地指导,尤其是做好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讲解;根据施工、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制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规定检验指标,施工过程中,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督。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效益。今后,应该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关,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3、不断完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工作。先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责任,严密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建设工程质量。针对未严格依照验收流程,且使用功能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安全监督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重新组织验收。每个专业建设工程的验收,理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前完成,保证建设工程竣工后可以正常使用。当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备案部门需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方面的规定,认真审查备案材料。

对于提升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将本着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主线,不断进行观念、技术、质量、管理、服务、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创新。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找到新途径,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市政工程建设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昆明市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政分站)负责。第四条 市政工程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上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第二章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核查受监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理单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受监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理单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核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四)仲裁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部门的质量问题,参与重大市政工程(产品)的质量事故处理。
  (五)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质市政工程(产品)。
  (六)参与优秀设计评审。
  (七)参与市政工程(产品)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鉴定。
  (八)掌握受监市政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和质量业务培训,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第六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一)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路灯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住宅小区的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七条 市政工程勘察、设施、测试单位和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测试质量负责,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文件、竣工工程、出厂(场)产品、测试结果,均应有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对市政工程(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质量进行管理,负责对隐蔽工程进行签证,评定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监理。第九条 市政分站对检查质量结论和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负责。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十条 施工质量监督
  (一)在市政工程(含招标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带开工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理细则等有关技术资料各壹份,以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关于质量保证措施的资料,到市政分站办理手续,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市政分站确定的监督员应在开工前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工程施工中,市政分站的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做好受监工程(产品)的巡检和随机抽样工作。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审定使用功能、安全性的重要部位。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按国家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政分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合格的,由市政分站发给《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未经核验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工程保修,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半成品、成品及测试质量监督
  (一)生产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含施工单位下属生产厂、场,下同),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产品出厂(场)必须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场)。
  (二)生产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应接受市政分站的监督检查。未经市政分站检查认可的产品,不得用于市政工程。
  (三)承担市政工程工、半成品、成品测试的单位,应事先取得市政分站认可,其出具的证明或测试结果方为有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_百度知 ...
答:市、县(区)基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对新开办的建筑企业进行认真审查。第七条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每年应对市、县(区)所属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或抽查。对经营方向端正,管理工作健全,工程质量优良,技术达到标准的企业按...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介绍?
答: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将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最优质的服务、最良好的信誉,答谢广大会员及相关人士对本网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厚爱。云南招标网基本概况: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B33室...

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答: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871-68040560,公司邮箱bgs@kmedri.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是2002-02-26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28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机构
答:牵头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培训组织专项执法稽查;负责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监督、审核及对外执法联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及对外合同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负责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顾问管理联络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发文字号:昆政办〔1995〕28号 说明:按照现行的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执行。 16.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6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7.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30号 说明: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

昆明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答:是。根据查询昆明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消息显示,该公司属于国企。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1981-02-28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向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申请报建,经批准并获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混凝土生产资质证和市建筑业管理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凡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混凝土外加剂,须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

滇中新区市政工程有那个部门负责的
答: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滇中新区市政工程属于城市建设,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就负责城市建设,所以滇中新区市政工程是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的。滇中新区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东西两侧,是滇中产业新区的核心区域,初期规划范围包括安宁市、嵩明县和官渡区部分区域,面积约482平方公里。

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答: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2003年4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主城建成区外、主城规划区范围以内,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设、市政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储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