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不对

作者&投稿:俎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对不对?~

  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 正确答案:对

你好!一、二者的概念不同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本专题分析了国籍、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与特点。2、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二、内容不同(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二)中国当代人权思想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2、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3、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4、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5、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6、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7、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8、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特征不同 1、人权  ①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②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天赋的,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通过斗争取得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阶级性。  ③人权实践总要受到一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④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是生存权的保障。  2、公民权  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人权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是有区别的。
  其最大区别是:
  人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空泛而不具体,没有实施基础。
  我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在方方面面都有实施基础,其定义、要求、行为都有具体规定的描述。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的一点看发:
  人权必须在法律保障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权,而基本人权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本文是以著名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为契机,以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借鉴域内外法学者关于人性尊严的研究成果,分析和阐述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自人权入宪以来,其发展进程中的进步和不足,提出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

  美国学者杜兹纳曾犀利地指出:“如果说20世纪是人权的时代,那么至少可以这样说,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我们这个时代所目睹的侵害人权的现象比‘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1〕
  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的基本构成,关注其生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对于类似案件中“包身工”的权利保护,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自人权明确入宪以来,中国人权保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因而,规制路径选择上应该从人权基础——人性尊严作为立足点。
  法律制度根源。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滞后、法律制度中权力分配的不公以及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不力的又一重要因素。法律的变迁与滞后必然带来负面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教育制度等方面表现突出。黑砖窑案件中的包身工,多数是背井离乡自我保护能力和权利意识薄弱的农民工,其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人身权、健康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一系列权利遭到肆意践踏,不能不说是法律制度变迁与滞后的代价。而且,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性资源,
  用法律制度配置权利对弱势群体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如果把人权视为认为了像人一样生存而不可缺少的权利的话,那么人权的所有方面并不是仅仅表现国家权力的关系上面的,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侵害或压迫人们的那些给予人类尊严的价值和利益的,不只是来自国家权力,同时也来自我们周围的人们

1人权,在宪法中规定的只是法定基本人权。人权的外延远大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错误。
2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感念,一般不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组。所以不正确。
3首先理解了不同的分类,你就会知道,成文宪法并不必然是刚性宪法。所以,同样不正确。
4根据宪法的法律的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在组织上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不正确。

希望有所帮助。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是两个概念,人权的范围较广,而且不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人权的权利内容,但是只有经过宪法规范确认才能称之为公民基本权利。第一个命题反了,可以说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权。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仅指取得一国国籍的人,而人民是和敌人对应的。
成文宪法一般是刚性宪法,但是并不全是。
人大是国家及地方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但是并不是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他们相互独立,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只回答第一个问题,其他几个都是错的,其他人也已经答了。

人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人权在大陆法系称为基本权利。我国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采用了基本权利的概念。
就中国而言,人权当然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如果从普适人权的角度,或者其他国家人权的角度而言,人权的范围要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要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