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宪法

作者&投稿:田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么学好法理学?宪法?谢谢~

法理学多是在大一时就开,但老师会明确告诉你,要学懂得大三以后,所以对于这门学科,学好其他部门法才能更好的理解掌握。部门法不行的人根本就不可能精通法理。
对于宪法,认真听课,多关注国家选举,会议也很有帮助。

下面是我收藏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 ^^

不要在某个问题上孤军深入吃力钻研,而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先从面开始打下基础,再由面到点寻机突破,作稍微深入的研究,最后再由点到面将深入的认识融合为一个整体。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知识点也是普遍联系的。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全面周到。复习最好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水平:能够用一根线索将全书主要内容串起来。比如用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可以串起民法。

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

考试心态问题:根源

有人说;态度决定一切。我非常赞同,并且认为这同样适用于考试。

但是,我反对把心态简单化,以为树立正确的心态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人推荐很多心理疗法,如“精神胜利法”。我认为这治标不治本,效果有限。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挖掘心态出问题的根源。我认为根源有二:第一,担心考试结果。有人将考试结果看得很重,甚至关系生死,以为考不上就无法生存,结果是心理负担沉重,徒增烦恼。第二,担心考试本身。什么考察基础、考察能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等,高深得让考生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具体会考什么、怎么考,加上激烈的竞争,实在吓人。

第一个担心,其实完全不必要,我将它归结为“愚蠢”。本人不会算命,也不屑推荐灵丹妙药。我建议,一旦冒出这个念头,马上提醒自己:我是不是在犯傻?

第二个担心,我将它归结为“无知”。无知是很正常的,这种担心只能通过学习解决。“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考试成功,就要研究考试。许多考生只知道埋头读书,却不用心研究考试,却迷信辅导班、辅导书的胡说八道,十分可惜。

考试就是考试,有它自身的规律。考试和学习、能力等不能划等号。既然不得不面对考试,就应该认真研究。不能把研究考试视为“投机取巧”,以为以之取胜不光彩。

我在中国一流的法学院听过课,也上过考研辅导班,买过考研参考书,我的感受是“不过如此”。我最大的收获不是什么考试秘诀,而是能够冷静对待,客观研究考试。一旦将心态摆平,平静地面对考试,考试将不再痛苦。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达到这个目标。

复习范围:正确对待

考研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复习范围。有的学校不指定教材,不公布历年考试题目,而弄清复习范围十分重要。法律硕士联考似乎不存在这个问题,联考科目的命题范围和出题依据是两本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简称《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另外,历年联考题目也是公开的。

划出考试范围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束缚出题人的手脚,使考试内容、形式定型化甚至机械化,但减轻了考生负担。弊端是学生过分吝啬,不愿超越考试范围一步,以为将指定教材知识点记住就行了,不愿浪费精力把握教材内在的知识体系。结果,碰到稍微陌生的问题就怀疑“超纲”,出题稍微灵活就不适应。正确的态度是:指定教材无论厚薄,都要透彻掌握。

有的考生担心考试难度增加,如果仅仅看指定书目会考不出理想成绩。我认为教材内容很基本、很全面,考试的答案全在其中。如果熟练掌握,不可能得不到理想成绩。在书本还没有熟悉之前钻研什么难点、热点或疑难案例,做模拟题,上辅导班,效果会很差。当然,在打好基础之后做这些事情,效果就会不同。

另一个问题是每年考试内容可能有变动。应对之道有二:第一,调动一切资源,收集内幕信息。但是,我认为,对大多数人来说,不宜在这方面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否则得不偿失。第二,以不变应万变。大家可以验证,历年考试内容都没有大变。考生可以按照上年的大纲和指南准备当年的联考,打好基础,新大纲和指南出来之后再学习调整的部分,填补到已有的知识框架中,这并不费力。

复习深度:假象

因为法律硕士只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考的却是法律专业课,不可能考得很难。法学虽然博大精深,法律硕士联考也只能涉及冰山一角。法律硕士联考三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基本上凭一本《指南》即可应付,而要参加法学研究生考试,通常需要多几倍的阅读量,难与易的差距可见一斑。

在考研复习深度问题上,我的感受是“无深度”加“假深度”。“无深度”,指对选择、填空、判断正误、名词解释、简答之类题目类型,官方的说法是考察基础知识,实际是书本中有现成答案,背诵教材即可。至于如何背,大家可以各显神通。“假深度”,指对论述题,官方的说法是考察能力为主,没有完全现成答案,颇让一些考生害怕。其实,受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的限制,顶多能在一道题目上写出两千字左右,无法更充分地展开。答案的主体框架书本上有,只要在此基础上,翻阅几篇学术论文,填充一些教材之外的新观点或者新材料做装饰,以吸引考官的“眼球”,就可以拿到比较高的分数。

如果按照本文下面推荐的阶段循序渐进地学习,把握学习深度就不成问题了。开始阶段要求对某个知识点深入掌握是做不到的,比如上辅导班,老师要求对某问题“了解”、对某问题“理解”、对某问题“全面把握”等等,对于书读得不熟的学生意义不大。复习到最后,全部知识体系一目了然,重点非重点自然会突出出来。

复习阶段:三步走

法律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概念繁多,理论艰深抽象,让人感觉不知如何着手。翻阅两三遍,不知所云。幸亏我政治成绩优异是从背诵口号和语录开始,于此得到启发,于是我从教材中摘抄重点语句,死记硬背。记忆熟练后,再深化、展开。碰到试题竟然能生搬硬套。我感到兴奋,又感到悲哀!

我的经验是:不要在某个问题上孤军深入吃力钻研,而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先从面开始打下基础,再由面到点寻机突破,做稍微深入的研究,最后再由点到面将深入的认识融合为一个整体。具体而言,复习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不求甚解,“死记硬背”。这个阶段属于打基础阶段,主要任务是记忆基本知识。但是理解能力有限,因此能理解最好,如果不能理解也不要强求,“死记硬背”效率可能更高一些。拿起书来泛泛的读,不求甚解,只要能对书中的大致内容有一个朦胧的表面印象,有一个框架性的认识,将其中的要点整理出来,反复地看,直到能够背诵。

提问频繁的人大多问两种不必要的问题:一种问题,因为不熟悉书本而问,其实书本中有现成的答案;另一种,因为不熟悉考试而问,问题很高深、很前卫、很有研究价值,但是考试中不大可能出现。应该先打好基础,不要好高务远。

第二个阶段,生搬硬套阶段。将死记硬背的要点展开、深化。死记硬背毕竟有限,不可能将一本书一字一句全部背诵下来。要将要点展开,只要稍微动动脑筋。比如记住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尽在其中,在一二三四之后列出“为了……”、“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明显限度”,稍微阐述,就可以取得一道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的大部分分数。

第三个阶段,为综合阶段,将前一阶段的知识点串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体系,突出重点问题并强化之。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知识点也是普遍联系的。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全面周到。复习最好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水平:能够用一根线索将全书主要内容串起来。比如用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可以串起民法。

理论重点要深入研究,不拘泥教材要求。理解越深入,面对问题越从容。

可能有人认为这个阶段对考试不是必须的。其实不然。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考场上万一忘记了某个知识点,理一下知识网络可能能够理出来。刑法和民法所占分值较多,理论要求相对高一些,水平高的考生可以发挥真功夫。可以看一看比较权威的法学本科教材;如果对教材还不满足,再看看法学名家的专业著述,“腹有诗书气自华”,说出来的话自然有境界,这自然会提升分数。

复习重点:靠自己

考试重点在哪里?当年上某个“押题专家”的政治串讲班,让我醒悟。“押题专家”押了好几道,听众不满,不可能考这么多呀?“押题专家”说:我押的都是重点,今年不考明年考,明年不考……终究要考!

所以,不要迷信一家之言。要认识以下两点:第一,理论核心是重点。法学的理论性和体系性强,考试不能回避。刑法不能不考犯罪构成,民法不能不考民事法律关系,宪法不能不考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第二,考试逻辑。考试要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考理论和实际中的热点。因此,考生要关注一切权威性渠道,同时不忽略小道消息。发现重点的途径有:第一,试题类,如法律硕士历年试题、法学硕士考试试题、自学考试试题,司法考试试题。模拟题一般是粗制滥造的,千万不要相信。第二,报纸,一份《法制日报》即可。第三,杂志。首先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对案例题可能有用。其次看权威的学术刊物,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了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对论述题有益。

下面是本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刑法。刑法的理论核心是犯罪(行为)论,而犯罪论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其内容几乎贯穿整个刑法体系,其他许多内容不过是犯罪构成问题的具体应用、修正或者补充,比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讲的是犯罪构成某方面要件的特殊问题。考试中成为难点的问题,如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要检索一下其客观要件(行为)或者主观要件(自愿与否),问题就解决了。整个刑法分则也不过是犯罪构成在具体犯罪上的展开:但有一部分是以分则的犯罪考总则的知识,对一般犯罪,凭借上述理论就可以解决;对于某些特殊性的规定,稍微记忆一下,也不是难点。因此,学通了犯罪构成就等于学通了刑法,要舍得在这一部分下工夫。我学刑法是将一多半的力量用在了犯罪构成上面,先反复读了几遍,后来将其中要点摘要抄写了下来,背诵下来。刑罚论理论不多,只要看看要点即可。

刑法分则主要集中在几种犯罪上面,即所谓“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几乎可以不看,因为出题的概率小、分值低,出大分题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于其他犯罪,重点把握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其中要特别注意区别近似犯罪。

民法。学习民法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整个民法多是民事法律关系各要件的具体展开。法律规范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法律事实尤其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它蕴含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多与此有关。如行为因欺诈、胁迫而无效,就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论复习还是考试,只要抓住这根线索,将各个知识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位置搞清,很多问题就变得简单明了了。比如案例分析题目,好象很复杂,其实只要找出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就出来了。

法理学。首先应该注意基本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系等。其次,应该关注热点问题,如依法治国,法律与经济、政策、道德的关系。但是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不必过于关心,除非总书记有专门论述或者写入十六大报告。如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性质,只要记住一句“司法是判断”就行了,作者对司法十大特点等等的长篇大论只不过是一家之言,不必理会它。

宪法。重点是宪法基本理论、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基本理论和基本权利主要考概念和宪法条文。国家机构主要考条文,最好熟悉宪法条文。宪法考论述题可能性不大,因为重大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是宪法问题与法理学问题,在一张试卷中不可能重复考。宪法的热点,因为刑讯逼供严重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重视人身自由;因为宪法诉讼,应当重视宪法监督,特别是对外国制度的介绍;因为人大换届在即,应当重视选举制度。

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几千年,内容太多,又没有理论体系,复习似乎很难。其实,领会了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重点就突出了。学习目的有二:第一,是为了了解中国法制曾经有过的辉煌,树立民族自豪感,坚定建立法治国家的信心,为此要关注中国法制史上的成就,如法经、唐律等立法,“五听”、三司会审、马锡五审判等司法方法等;另外一个目的是批判历史糟粕,肃清封建遗毒,如“七出”、论心定罪、八议等。对于一般性的规定,不必浪费力气。

最后忠告大家,考试成功仅仅成功了一半,另一半在于报名。现在报考法律硕士的人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高分落榜并不奇怪:如果报考名牌院校,非做最充分的准备不可。另外,虽然都叫法律硕士,各个学校对法律硕士的定位不同,培养方式也有区别,前途判若云泥。

  法理学
  1.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法的创制:法的创制分为制定或认可

  4.法的实施:分为守法、执法和司法。
  (1)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守法主要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2)执法有广狭两种理解。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3)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点: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
  司法体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原则:司法法制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2)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法律和道德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是一致的。区别是:存在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实施的方法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体系的一元化和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宪法学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实践结构。
  宪法学理论结构主要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形式,反应宪法的动态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

  2.宪法的概念和分类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一致,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分类:
  (1)以宪法概念性质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分为社会学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概念
  (2)以宪法存在形式为标准的分类。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优越性宪法和从属性宪法、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权力分立型宪法与权力融合型宪法、共和制宪法与君主制宪法等
  (3)以宪法规范与现实关系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分为独创宪法与模仿宪法、意识形态宪法与意识形态中立宪法、规范宪法与名目宪法
  (4)以宪法形态论为标准的宪法分类
  (5)以国家体制的类型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分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立宪主义宪法与专制主义宪法、民族主义宪法与民主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 最主要的问题.诸如 国体 政体 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4.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宪法:1215年,英王与贵族签订了《英国大宪章》,是日后英国君主立宪制宪法的法律基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688年“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在英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新贵族的统治,1689年英国国会颁布《权利法案》,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最早可追溯到17实际初,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其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的宪法思想。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1783年独立战争结束,1787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后经过南北战争,美国宪法得到不断地完善。
  法国宪法:1789年8月 制宪会议颁布《人权宣言》
  1791年9月 颁布通过《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制确立
  1799年11月,雾月政变,拿破仑任第一执政,颁布新宪法,建立独裁统治
  1815年路易十八世颁布《大宪章》
  1875年宪法修正案通过,确立了共和政体

  5.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的性质 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个国家由哪个阶级进行统治,便直接规定了这个国家的性质。这个问题,也就是国体问题。国家的性质,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6.政党的概念
  政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是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政治上最积极的代表,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而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

  7.爱国统一战线的含义
  中国共(百度)产(百度)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百度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特点 新时期统一战线具有空前的广泛性;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统一战线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任务更为繁重和突出;统一战线工作成为党的群众工作特殊的组成部分;某些国际因素给统战工作带来错综复杂的影响。

  爱国统一战线是实现新时期党的总任务的基本保证之一;爱国统一战线具有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爱国统一战线是促进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桥梁纽带。

  7.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国家形式。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形式,是与国家本质即国体直接相对应的概念,间接地体现着国家统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望采纳

楼主是学法律的吗?这种机械的题目到教科书上找找就可以了,有现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