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经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一、《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地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五、第五条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七、第七条修改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加强宏观引导、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便民利民、保护环境、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原则。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八、第八条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商业中心区、副商业中心区、社区商业。
商业中心区以购物中心、百货商场、专业店为主;副商业中心区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批发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以连锁店、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九、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或者调换,也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并就具体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违章商业网点,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十、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国家有关商业业态和分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建(含新设)、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非违章商业网点,拒不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调换或者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建、迁建、调换或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十三、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十四、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删去章的设置,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抚顺市区的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网点包括商业、饮服业的批发、零售网点(含个体固定商亭,不含路边大棚车)、粮站、药店、旧物回收站(店)、农贸大厅、轻工厅、集贸市场等。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盘考虑,突出重点,深化改革的原则。第五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网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市政府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发展商业网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市商业网点远期、中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
  (三)征收、筹集、管理、安排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管理现有商业网点,审批商业网点的增、减、扩、改;
  (五)解决商业网点发展中的其他问题。
  市规划、城建、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群众,搞活流通,有利经营,繁荣市场,美化街景市容的原则;实行大、中、小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国营、集体、个体相结合,以适应人民生活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第七条 市网点办会同市计委、规划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我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远期、中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网点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凡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内的商业网点用地,不准随意改作他用,违者限期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确需改作他用的,须向市网点办提出申请,由市网点办会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商业网点建设应坚持与住宅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原则。第十条 市区内建设商业网点,须经市网点办审查批准后,再由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每年应拔出一部分资金,并从城市维护费、待业青年安置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用于商业网点的建设和改造。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主要街道两旁和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地方,应按建筑面积的5%作为商业网点,不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地方,按建筑面积的6%向市网点办计缴网点费。第十三条 网点费由市网点办直接向建房单位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缴纳网点费标准按建设银行测定的上年基建实际平均平方米造价计缴。第十四条 代建商业网点的单位应根据市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签署的意见并结合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设计。确定代建商业网点的应与市网点办签订“代建网点协议书”,不适宜代网点的到市网点办办理交纳网点费的手续。否则市规划部门不予发给当年施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 代建的商业网点(包括独立网点和连体网点)竣工后,由市网点办会同代建单位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代建单位应将商业网点房产权、工程决算书、图纸、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移交给市网点办。第十六条 凡经市计委、规划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拆迁商业网点的,应严格执行“动迁网点,谁迁谁建”的规定。动迁、被动迁双方签订协议后,经市网点办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拆迁手续。动迁单位负责归还原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和规定回迁时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欠建商业网点的单位,应补建商业网点或补交网点费,拒不补建又不补交网点费的,市规定部门不予发当年施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第十八条 网点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的网点费,由市网点办按预算外资金规定统一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网点费主要用于新建副食店、粮店、饮、服、修理业等中小网点和集贸市场的建设,也可用于旧网点的翻建、扩建、改造以及工业品网点的建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划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设立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生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专项规划由有关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专门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专门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采煤沉陷区专项治理规划,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地质灾害影响区专项治理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十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抚顺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市政公用设施:(一)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供水、供热...

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2014修改)
答: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泊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机动车停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

沈北的规划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答:第十四条 采沉区土地资产及地面附着物残值产生的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帐户管理,用于采沉区的管理、监测和生态恢复。第十五条 采沉区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临时性建筑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第十六条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

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安全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和污水处理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城市道路...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6)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从事城市供水...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加强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景观灯饰的规划、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灯饰是指用于美化、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和灯饰广告。户外订饰: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答: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八、计划和规划部门应把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纳入工程预算和建设规划。九、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在3--5年内逐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改造和完善。十、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建委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用水的需要。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