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弥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

一、将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一)《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1]综119号)第五条

  (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十条

  (三)《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二、将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号)第七条

  (五)《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第三十条

  (六)《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七)《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第二十三条

  (八)《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第二十九条

  (九)《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资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蔬菜产销的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菜地系指各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先经当地蔬菜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征地规定程序报批。第六条 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1~2.5万元;
  (二)其他市每亩1~2万元。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成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须进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老菜地的改造、挖潜、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开荒造地、扩大菜地面积;
  (四)建设与管理蔬菜基地,推广科学种菜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等开支。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财政、农业、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蔬菜产销以“近郊为主、远郊并举、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实际,拟订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蔬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土地管理局代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经批准使用菜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交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不得办理菜农“农转非”手续。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逐月解交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开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用款时,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
  征收管理费用按收取基金总额2%提取,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经批准列入新菜地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除对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常年蔬菜基地的骨干工程,或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质的支出(如兴修水利、道路建设等),原则上实行无偿划拨外,对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支出,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有期无息或低息贷款形式,定项目、定效益、限期回收。回收的资金和利息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
  凡属无偿投资的项目应在拟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中列明。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地点、面积、产品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工程设施、工期、投资款额、验收方法以及奖、罚办法;如属借款扶持项目,还应规定借款数额、方式、偿还期等。合同实行司法公证,确保基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第十三条 市蔬菜主管部门与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属无偿投资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所需的款项,并负责工程结算;属借款扶持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若当地无信托投资机构,可经当地(市)人民银行特批,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支付、结算和回收等具体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各市蔬菜主管部门应按省蔬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帐册,填写基金收、支、存的季、年报表,上报省蔬菜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市场工业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搞活商品流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投放我省市场的工业商品,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供给适销对路、用户满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
答:3.宁德、建阳两县城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元;一类区以外每亩不超过一万五千元。4.在不超过上述类区、标准的范围内,以上八市两县可根据不同用地地段和用地单位的行业性质,制定多档次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5.福州市配套费的征收办法仍按照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综294号批文执行。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答: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须事先由场所的管理组织经所属宗教社会团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第十四条 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报地市宗教事务局批准;凡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五条 凡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须经原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事前由用人单位申报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批。省属、部属企业报省...

请问: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明确如下: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工矿区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_百度...
答: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_百度知 ...
答:(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
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种发票均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