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作者&投稿:祝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上课要认真,多动脑,多培养课外兴趣,善于发现对那个课外活动感兴趣就多加培养,要养成良好的习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打下良好基础。第四条 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少数民族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第五条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七条 义务教育应因地制宜分地区、分步骤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应在1988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分为四类:经济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单位,1990年实现;经济条件较好,已经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和单位,1993年实现;经济文化基础一般的地区和单位,1995年实现;经济不发达,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和单位,2000年实现。具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实施本条例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学生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抚养的学龄儿童按时入学,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一条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学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住所市辖区、不设镇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于就学。第十二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学费。
  设立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少年就业。第三章 教师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小学教师应逐步达到中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应逐步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办学单位应按编制配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教师。不准将不具备教师条件的人员调入学校任教。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计划、劳动部门安排的自然减员指标的补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分配到学校任教,并应首先保证义务教育的需要。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应分配一部分到中学任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改变上述毕业生分配的指令性计划,不准截留改做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对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育岗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离教育部门,逐步给予安排。第十九条 各级教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
  高中等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应承担培训现职教师的任务。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扩大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规模,扩大招生名额,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解决教师住房、安排教师子女就业,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师的工资应保证及时发放。对民办教师有步骤地实行乡镇统筹工资制。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应在师范院校招生、师资配备、师资培训上给予照顾。

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和保障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
答:(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三)《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四)《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答:规定》办法9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0退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经济委员会11黄金矿产准采证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2勘探期采矿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3企业生产条件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4采矿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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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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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县、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逐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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