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作者&投稿:秦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完全不变化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16条,还有一条是附则的施行时间。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原《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二部分 主要修改

(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

1.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

(1)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此一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超过一年再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应受理呢?

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普遍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这一撤销权源于合同法,但此处“一年”期间的规定显然并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是一种特殊的不变期间的规定,不允许中止、中断和延长,且起算时间明确固定为登记离婚之日起。这种普遍的理解和适用,理由在于尽快消除婚姻关系变动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但是这一理解也导致,实践中,离婚一年以后才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被欺诈的情形可能缺乏救济途径。如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基于子女原因而放弃部分财产权益,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实践中,部分案例认为这种情形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故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另外一些案例则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撤销。这表明,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此不变期间的规定虽然能使离婚后财产关系尽快稳定,但却牺牲了撤销权人的重大权利。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编回归《民法典》大家庭,《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更是明确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如无特别规定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从《民法典》整个体系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虽与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具有关联,但主要内容还是财产性的。因此,对该协议的撤销权,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删除了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3)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了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删除了该两处“一年”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从性质上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其权利受损害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则以其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增加了婚姻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例外情形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五年的规定,即撤销婚姻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一规定考虑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处于持续状态,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规定自被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婚姻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妇女权益。

3.修改了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于本质上这种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为了兼顾《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完整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将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1、 新增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2、新增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3、新增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规定;4、新增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答: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91条,,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法解释三是什么
答:民法典正式生效了,今年改革了很多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下面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三是什么? 今年关于民法典有新的政策发布,相信很多人都比较关心婚姻家庭篇吧,下面就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1、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有几个
答:特发性低血糖、高度近视等。 12.患染色体平衡易位者不宜结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3.患有多基因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重症先天性心脏病和原发性癫痫等。 子宫瘤不包括在内。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什么?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一个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规定。为了正确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包含了家庭暴力方面、虐待方面、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于2020年12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通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答:(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
答: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好实施,在实务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该司法解释,可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离婚时有儿有女的,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会公平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如孩子均为满两周岁的,一般归母亲带走抚养,父亲按时给付抚养费。孩子均满八周岁的,应当询问其意愿。已满八周岁的儿女自愿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如父亲或母亲一方不愿抚养或自身条件不利于抚养子女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几个问题大家最好能够有所了解。一、什么是虐待,什么是和他人同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一千零九十条中都规定了“虐待”以及“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并且在婚姻...

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房产
答: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四、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