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开发票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作者&投稿:花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房地产业预收款已缴纳营业税会计分录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怎么处理~

这个还真不知道!
现在接到的通知是今年完成所有营业税改增值税!
问题来了:《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房地产业缴税按收付实现制原则,预收款也缴税,但房屋竣工结算后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等通知吧!


房地产开发商开出发票后,收到的款项就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
(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一: 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甲为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托运人预付1000000元,一个月后装货出运。
税务处理:此时甲预收1000000元,但未提供应税服务,不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要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做税务处理。纳税人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即可。
案例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乙为注册在某省A市的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日与同省B市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合同签订时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该公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所以,乙跨县(市、区)提供该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000000÷(1+11%)×2%=18018.01(元),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1行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2%,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18018.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当月申报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销项税额为:1000000÷(1+11%)×11%=99099.09(元),假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没有起初余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各填写18018.01,该数据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28栏“分次预缴税额”)18018.01,并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案例三: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在A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计税方法选择简易征收。2016年5月5日预售,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公告第十九条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为丙公司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1000000元,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00000÷(1+5%)×3%= 28571.42(元),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销售不动产”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28571.4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假设预缴税款足以全额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第1列“期初余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各填写28571.42,该数据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28栏“分次预缴税额”) 28571.42。
提示:对于开发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认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营业税时,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时开具发票给购房者。但营改增后纳税人要注意,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营改增后如果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开具发票,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就产生销项税额,不再仅是预缴税款了。对此,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开票与申报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房开企业预收款多久开具发票
答:预收账款,多久结算开具发票,原则上当月发生预收款,最迟不得超越下月的16日办理结算。具体时限双方可以合同约定。

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1。预收房款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 贷:预收账款80 (2)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答: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

营改增房地产预收房款怎么会计处理
答: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的税会处理营业税时期,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房款时,即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只是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但如果对预收款开具了发票,则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在机构所在...

营改增后房地产普通票怎麼开,有样版票吗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预缴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怎么开发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预交房款开发票需注意什么问题
答: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

房地产企业预交了增值税再开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二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

房开企业营改增后新项目预收售楼款预缴增值税和确认收入后该怎样进行会...
答:1.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征税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开具发票?
答: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一般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