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权利理论 评价

作者&投稿:植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利理论?~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传统权力( 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韦伯提出了三种正式的政治支配和权威的形式:魅力型支配(家族和宗教)、传统权威(宗主、父权、封建制度)、以及官僚型支配(现代的法律和国家、官僚)。韦伯主张历史上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关系多少包含了这样的成分。 他认为魅力型权威的不稳定性必然导致其被迫转变为“常规的”权威形式,也就是传统或者官僚型支配。同样的,他也注意到在纯粹的传统型支配里,对于支配者的 抵抗到达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传统的革命”。因此韦伯也暗示了社会会逐渐朝向一个理性合法的权威架构发展,并且利用官僚的架构制度。尽管韦伯庞杂的著作中暗示这种社会的理性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他自己十分小心避免进化论与目的论的逻辑。

韦伯认为合法—合理型理论是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他把这一理论比作“一部设计精心的机器”,其主旨在于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规则和程序在其中起了巨大的作用。韦伯骄傲地把这一合法性称为“理想的官僚制”。通过这一理论分析方法来看中国现实,会惊讶地发现我们离这一合法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合法—合理型要求我们要有严密的等级机构控制,而相比较中国的政权体系中我们的专业化标准设计、权力分层、职位分等等多方面都还存在制度的缺失,还不能够形成理想的层层节制、环环相扣的节制体系,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还没有形成,这些都是我们党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方面需要加强和解决的问题。从合理性方面来看,我们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还不彻底,法制建设还很缓慢,权力行使的法源依据还不健全,并且许多规定都没有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因而没有显现出准确、迅速、统一、协调、节约和高效率等优势。韦伯认为“官僚制”是“不可摆脱性”,资本主义离不开它,否则就不可能发展;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也不能摆脱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更高程度的科层化,所以更需要它。
  一个时代的土壤必将孕育出一个时代辉煌的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就是浩瀚星空中一颗闪耀的恒星。韦伯的理论是对他生活时代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抽象,即政治合法性中顺时性和共时性地并存着上文中的三种类型。虽然在韦伯以前,这三种合法性类型也以历史性的方式存在着,而且笔者在前文中也通过分别对应的方式阐释了三种类型对当代中国政治统治的启示意义,但笔者认为有意义的思考应该是以习俗——传统型权威为内在根基、以克里斯马型为具体载体的合法一合理型政治合法性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制追求和价值取向。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应该坚持系统性的改革路径,从点到面逐步推开,把政治合法性建设引向深入,把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统治稳定之间的关系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认识,为改革提供新的视角,为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借鉴。
  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为我们政权建设和权力正当行使提供了一些很好的指导原则。它的理论思想博大精深,其生命力和影响将是持久的,我们应当系统深入地研究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不断延续合法—合理化的进程,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