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案例分析 出票人:某市B公司 承兑人:某市银行 收款人:美国A公司 事件:A与B签订贸易合同,其中我国B

作者&投稿:郑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现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此承兑汇票没有进行背书转让,在第一手背背书人处~

目前,银行在实务中是有这样操作的,但前提是A公司、B公司、出票行之前要签一个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票据由于背书不连续,一般不能再背书转让了。

第一:不可以。没有合同和发票,不能贴现。
第二:可以。到期付款,只要背书连续,不用提供合同和发票。
第三:背书连续是以汇票上的记载为准的,不涉及汇票后面的实际交易。

1、首先未对交易客户进行很好的调查,这种诈骗客户应该有案底;
2、交易合同是否通过律师签订?A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发货,B公司采取了什么措施?是否采取法律措施?是否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3、对首次交易的客户,支付远期汇票最好注明不得转让。

首先,你承兑给人家了,人家不发货,你应该速度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去法院申请公式催告。你不能拖下去。你挂失了,60天那家单位不去你那法院申报权利,承兑就会判无效。到时候承兑到期银行还是会付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