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作者&投稿:仉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什么规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保中的医保如果断了6个月不会被注销。实际缴费年限会清零。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医疗保险断交的现象并不少见,医疗保险断交后是可以继续缴费的,但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
中断医保缴费(含未按时足额缴费),医保暂停记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并封锁账户,停保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由单位自筹资金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

扩展资料
社保医保补缴,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
补缴材料: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
所需材料为:
(1)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个人纳税信息查询》;
(5)《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问山问川”你好。 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统筹地区根据各自的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自行确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如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统筹层次越高,抗风险能力越强。目前我省医疗保险还是各地市统筹,我们就是整个潍坊统筹。 潍坊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是有调整的,今年4月1日以前,男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分别是25年和20年。这之后,调整为30年和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以上年度潍坊市社平工资为基数。

直接百度查询《社会保险法》或者买书看,里面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要求是连续缴费满15年或者累计缴费满20年。
这个是法律层面的东西,不是当地市能够规定得了的

按现行规定:男性25年、女性20年。

男性30年,女性25年,不足就继续交到足,潍坊市也是这么规定的,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