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及现有规定

作者&投稿:恽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及现有规定~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 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项目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总括规定。该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具体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具体有: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性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规范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有执行的基础。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应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始为公众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的确定。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向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的请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诉讼一直都持消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注册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小。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总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④。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则是“公认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计过程产生影响,提高独立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也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法院处理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的抗辩,只有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法院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则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极的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 30 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独立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提高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提高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以注册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性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独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制是一种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四)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服务具有了提供保险服务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失,投资者就有机会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法院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注册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的阻扰,有时候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事务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拒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70 家左右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还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而美国的历史经验则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实践证据。

  美国司法界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厄尔马斯规则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尔、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承担责任,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分担,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提高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分摊责任成本。支持厄尔马斯规则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注册会计师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领袖George O.May就曾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买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买股票时,存在着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则是无法估计的。”但是在1968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Rush Factors Ins v. Levin)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则及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成本转移给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成本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预见性规则难道不能提高会计界的谨慎和技术水平吗?”

  在这种商业环境背景和思维模式下,基于上述目的扩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意见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责任范围扩张后,却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第一,大量出现的审计诉讼案件和不断攀升的审计索赔数额,并没有能够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虚假或有错误的财务信息依然在资本市场泛滥,审计失败时常发生。第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来应对诉讼危机,而是采取消极的防御性策略,以减少甚至撤出高风险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审计收费来应对审计诉讼。第三,在保险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费越来越高,在美国甚至一度出现了“保险危机”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法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购买到责任保险。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8显示,美国“六大”以外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索赔额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间增长了2/3,责任保险费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长了300%,而且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4.2万美元,而 1991 年的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24 万美元,几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费负担下,有 40%的事务所被迫选择在不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执业。第四,在损失赔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滥诉的局面,法院里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案件堆积如山,许多法官终日忙碌也无法应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出现了态度的转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范围呈收缩的势态。也说明只有适当的法律责任约束才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或过重的法律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一、西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的历程看,注册会计师审计最早起源于意大利合伙企业,在英国股份公司出现后得以形成,伴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已经比较繁荣,而威尼斯是地中海沿岸国家航海贸易最为发达的地区,是东西方贸易的枢纽,商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单个的业主难以向企业投入巨额资金,为适应筹集资金的需要,合伙制企业便应运而生。合伙经营方式不仅提出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促进了复式簿记在意大利的产生和发展,也催生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初需求。尽管当时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是有的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合伙人则不参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那些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责任向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证明合伙契约得到了认真履行,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是正确的,以保障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需要独立的熟悉会计专业的第三方对合伙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鉴证,人们开始聘请会计专家来担任查账和公证工作。这样,在16世纪意大利的商业城市中出现了一批具有良好的会计知识、专门从事查账和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从事的工作,可以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随着会计专业人员人数的增多,他们于1581年在威尼斯创立了威尼斯会计协会。其后,米兰等城市的职业会计师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形成
  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起源于意大利,但对后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影响不大,英国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18世纪,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髙,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企业主希望有外部的会计师检查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于是英国出现了第一批以查账为职业的独立会计师。他们受企业主委托,对企业会计账目进行逐笔检查,重点在查错防弊,检查结果向企业主报告。因为是否聘请独立会计师进行查账由企业主自行决定,所以此时的独立审计尚为任意审计。
  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使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绝大多数股东不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但出于自身的利益,非常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果。证券市场上潜在的投资人同样十分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便进行投资决策。同时,由于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逐步渗透,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债权人也非常重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或者是否索偿债务的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能通过公司捉供的财务报表来反映,因此,在客观上产生了出独立会计师对公词财务报奉进行审计,以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可靠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催产剂”是17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the South-Sea company event)”。当时的“南海公司”以虚假的会计信息诱骗投资者上当,其股票价格一时抉摇直上。但好景不长,“南海公罚”最终未能逃脱破产倒闭的厄运,使“股东”或“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英国议会聘请会计师査尔斯·斯耐尔(Charles Snell)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斯耐尔以“会计师”名义出具了“查账报告书”从而宣告了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诞生。
  为了监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避免“南海公司事件”重演,英国政府于1844年颁布了《公同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监察人,负责审查公司的账目。1845年,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股份公司的账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于是,独立会计师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独立会计师人数越来越多。此后,英国政府对一批精通会计收务、熟悉查账知识的独立会计师进行了资格确认。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1862年,英国《公司法》确定注册会计师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奠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地位;
  从1844年到20世纪初,是注册师审计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由于英国的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和银行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使得英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对当时欧洲、美国及日本等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英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特点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审计的目的是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审计的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审计报告报告使用人主要为企业股东等。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历史比西方国家要短得多。旧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始于辛亥革命之后,当时一批爱国会计学者鉴于外国注册会计师包揽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现实,为了维护民族利益与尊严,积极倡导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谢霖先生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一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获准成立。此后,又逐步批准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潘序伦先生创办的“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后改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会计师条例》,确立了会计师的法律地位,之后,上海、天津、广州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多家会计师事务所。1925年在上海成立了“全国会计师公会”。1933年,成立了“全国会计师协会”。至1947年,全国已拥有注册会计师2619人,并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未能得到很大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是为企业设计会计制度、代理申报纳税、培训会计人才和提供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恢复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时,由于不法资本家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偷税漏税造成了极为险恶的财政状况,负责财经工作的陈云同志大胆雇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工商企业查账,这对平抑物价、保证国家税收、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后来由于我国推行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便悄然退出了经济舞台。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客观条件。随着外商来华投资日益增多,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财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为恢复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开始复苏。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宣告成立,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资企业。这一时期的涉外经济法规对注册会计师业务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9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会计咨询机构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的业务。198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枇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1986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实施。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加、业务范围的拓宽,如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必要的管理,有效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加强行业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成为行业恢复重建面临的重大问题。1988年11月15日,财政部借鉴国际惯例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随后各地方相继组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最初主要为“三资”企业提供查账、资本验证等服务,发展到为所有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执业范闱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二是不断加强人才培养。自1991年设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迄今已经成功举办了20次考试,已有近15.8万人获得全科合格证书。同时,行业建立了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发布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明确提出了加强行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大力推行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三是不断深化执业标准建设。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和审计环境的巨大变化,大力推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2006年初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建立起了一套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又与国际准则相接轨的审计准则体系。2010年11月,又对38项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保持了与国际准则持续全面的国际趋同。四是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建设。2004年创立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从以往的以专案、专项检查为主要方式向五年一个周期的制度性、全面性检查转变,并开展了全同性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五是不断推动事务所健康发展。在中介行业中率先开展了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推动有条件的事务所做大做强,推动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做优,事务所整体竞争力大大增强。六是不断密切同际合作。先后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多年担任其理事;向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等有关国际组织选派代表,与30多个同家和地区的50多个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交往和合作关系,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日益提高。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导致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有
答:环境因素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法律因素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认定有哪些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认定有: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工作中给他人...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哪些?
答: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否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二)审计失败:是指...

注册会计师:从传奇篇章到飞速发展
答:1844年至20世纪初,注册会计师的传奇篇章揭开序幕。那时的英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和银行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一举措不仅推动了英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飞速发展,还对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地产生了深远影响。不相兼容职务不相兼容职务是指由于职责重叠或易于产生舞弊,不能由同一人担任的职务。例如:会计与出纳、采...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本文介绍的是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参考资料,由知识产权出版社首次出版,日期为2010年9月1日。该书以简体中文为主要语言,适合专业人士阅读。它采用了16开本设计,尺寸为23.8 x 16.8 x 1.8 cm,内容丰富,共计370页,深度探讨了相关法律问题。书籍的ISBN号码是7513000883和9787513000888,...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包括
答: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抱有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经济因素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加剧,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环境因素是我国现...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注册会计师所负责任的种类:(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担违约责任。想要学习会计方面的知识,可以了解一下东奥会计在线。【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东奥会计在线,是汇集业内培训精英的远程教育平台.专注打造初级会计职称,...

对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哪些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答: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原因会造成cpa承担法律责任
答:3、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CPA作为审计师,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CPA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例如未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报告,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PA(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包括:1、审计工作 CPA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答: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等,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注册条件注册会计师注册条件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7门科目的成绩合格,领取全科合格证后,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现状如何?
答: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深入探讨 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书中,作者首先聚焦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特别是关于上市公司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问题。书中提出了一系列尖锐且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核心是剖析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实际状况,以及对法律体系进行重构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