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欠债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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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法律分析:1、向身边人求助。当您还不了贷款时,则只能尽可能向身边人求助。所以,建议贷款人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去申请贷款,不要盲目的只为申请了还不了再说。2、向银行申请展期。贷款机构多次追索借款未果的话,权利人会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以便还清剩余欠款。但对于借款人来说,此办法可作为下下策。要知道,逃避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事出有因,可以提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银行调查属实,且认为符合条件的话,会予以批准,且降低您每月的还款额度,贷款期限也会顺势延长。3、与担保人共同承担借款。办理个人贷款的注意事项1、在申请贷款额度的时候一定要适度,充分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财务状况、理财习惯,通常月还款额度不要超过家里总收入的50%。2、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一旦信用记录出现不良,会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可操作性,甚至很可能被银行拒贷。3、贷款时,要向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从一开始就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切勿提供虚假资料,否则可能被列入银行的“黑名单”,将被各家银行拒之门外;个人信息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4、贷款申请人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上班族要提供单位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开公司的或者个体户要提供说明经营状况的资料,提供银行流水、实物资产(如房产)和金融资产(如银行存单、国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衍生问题: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子女有影响吗?父母银行贷款不还子女有逾期影响父母贷款吗,我们免费如果只是逾期记录上征信,那么对于子女是没有影响的。而情节较为恶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时候对子女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子女将不能读私立学。只能以父母的名义购买,如果父母没有达到银行贷款最高年龄也可以贷款的。现在一般银行贷款年龄,男不超60岁,女不超55岁,都可以贷款。如因为收入证明问题,子女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在银行贷款资料上签字。子女可以不显示在房产证上。

如果欠银行钱还不了,银行会对欠款人进行起诉,向法院要求判决欠款人归还欠款。
经法院审理,欠银行款项这一债务属实存在,会判决要求欠款人偿还欠款。如果欠款人还不起钱,法院可以对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欠款人承担。
强制执行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欠款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不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以上内容参考: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 立案 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无力偿还 银行贷款 ,只是 民事纠纷 ,不会坐牢。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 债务人 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法院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 如果是恶意不还款或者是有 证据 证明是 诈骗罪 就会转入刑事案,后果就很严重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面,是关于银行贷款 抵押 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颁布以来,以房地产等不动产和视为不动产的财产(以下依房地产为例加以说明)作为抵押物的 抵押贷款 在银行贷款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银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贷款抵押的问题及其对策,简单作一探讨。 一、 抵押合同 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的问题 由于有些贷款期限很短,而采用 抵押担保 形式,信贷人员担心在贷款期限内来不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无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债权不能实现,就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 借款合同 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 债权债务 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抵押合同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而生效,借款主债权有 抵押权 担保,银行对抵押物也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其实是对抵押担保原理的误解。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质,其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经登记公示生效,但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额 抵押借款合同 除外),银行与抵押人预先签订的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其地位从属于前一借款合同,抵押权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预先签订借款合同,显示抵押物登记的期日早于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此即使 债权人 、债务人、抵押人不变,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与以后的债权产生真实对应关系,更不能成为以后债权的担保。 况且,预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出于规避风险而作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后一新设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设而不定,银行也就不享有抵押权,无从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而只能追究抵押人的 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银行、抵押 担保人 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判“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二分之一承担无法获得清偿贷款的二分之一的责任”。这一判决方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下来。 二、抵押权与债权分离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问题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笔抵押贷款发生后,双方及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抵押物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个别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前笔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本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又是约定的前一贷款抵押物的超值部分作为担保物,就无须再办理登记手续。这其实是对抵押物担保登记手续的误解。根据《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当前笔贷款 合同履行 完毕后,根据《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因此,尽管前笔贷款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没有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但抵押权已事实消灭。抵押人对在此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借款合同主债权,虽签订有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也不能对此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贷款抵押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银行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程序,对于弄不清、吃不透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和程序要求,决不轻易办理相关的抵押贷款,力避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出现有违法律规定的结果,即能不出现上述情况就不出现。同时,为了提高银行的贷款效率,保证银行社会信誉,又能规避法律漏洞,有效保证银行的债权,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对策。为了避免出现前两种问题,可采取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方式对应解决。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担保的是某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而且每一笔贷款合同的发生都应是在这一段时间(如果发生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则必须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抵押权与债权的分离,又能使登记的抵押权对先后发生的债权真正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存在的第二种问题,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银行可采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一项手续完备、效力成就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展期还款义务,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延长。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权,对于展期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呢?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 债务 的期限”也应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贷款展期由于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生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 (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贷新还旧是在银行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的贷款,以本次贷款偿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贷新还旧在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新的协议来代替原有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新的贷款合同债权人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新的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灭,作为原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对新债权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权的丧失,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 四、以集体 土地使用权 设定抵押的贷款,抵押权的行使问题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处理起来又相当棘手的问题,银行的抵押贷款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因 集体土地 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债权悬置的情况。首先,这些悬置贷款中一些是由于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造成的。这是明显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的。《担保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而,银行信贷人员在同乡(镇)村的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切忌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此规定类似于行政 划拨土地使用权 设定抵押时的限制,旨在保护集体土地财产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可得利益。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是无偿的,通过抵押后,抵押权人真正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时已变成有偿的了,而土地的实际价值则被抵押人取得了。因而,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利用集体财产为个别企、或个人谋求利益,一旦个别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将会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这是法律所不许的。其次是在没有国土部门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 《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限制;同时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中明文指出:“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用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已经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土地使用权,即已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根据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用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竺的贷款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项建筑物也无法得到合法处理。 因此,银行信产人早在办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贷款时,应首先查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如果没有,应要求该企业先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后再办理该项土地使用权和该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对于现已存在的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借款人又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呢?这恐怕是银行所有信贷人员都非常头疼的问题,笔者谨建议用双方寻租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作法是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双方协商,共同努力,寻求第三方当事人来承租这些厂房(等建筑物),在适当给予降低租金等优惠条件下,三方签订一个 租赁协议 ,约定借款债务人为出租人,而收益人即租金收取人为债权方的银行,承租人交纳每期租金必须足额、准时到达债权方指定的帐户,直至银行贷款的完全收回。如果出现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的情况,作为协议一方的债权方的银行有权终止该租赁协议。这样做,可能会使原有的贷款权利义务复杂化,但也能起到中断 诉讼时效 的法律效果,能够在保全银行债权的同时,有效盘活现存的不良资产,避免金融资产的流失。对于那些存在这种情况的银行分支机构,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 五、以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尤其是以共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时,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而且在没有弄清楚抵押人在共有中的份额,抵押人占有的份额与贷款金额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匆忙放贷, 贷款逾期 后,往往因有效担保的抵押物金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而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银行信贷人员对于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一定要查明抵押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中的份额,切不可超过这一份额,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地产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戚损失。其次,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入作为抵押入,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有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共同共有人中任何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将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银行信贷人员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二是设定这类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六、以 宅基地 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的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消费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服务范围已由城市逐步扩展到乡村,乡镇(村)居民获得消费性贷款提供的担保,往往是以其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双方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此且不论国土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笔者仅就宅基地上的房产能否进行抵押担保处分作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同时,根据其立法宗旨中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如果土地上的 房产抵押 了,则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那么,如果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应就遵循这一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就随其上的房产也一同抵押了,这样做,就明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其担保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主债权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抵押担保。笔者认为就现行的法律框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宜用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避免出现上面的矛盾,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实现,贷款无法收回的现象发生。 总的来说,一般在银行贷款还是需要有担保物、抵押物或者是担保人的,正常情况下, 银行 欠债不还 怎么办 的问题都会先通过这些保障性途径加以解决,若是担保人代为偿还了以后,可以循法律途径再向债务人追讨。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担保、抵押出问题的状况,抑或是根本不存在抵押、担保等而放出的贷款,还有就是起诉以后法院无法执行的 欠款 之类,这时候,银行在穷尽了法律途径之后仍得不到偿还时,只能将之列为其呆账、坏账了,只是以后该贷款人被列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再想要贷款就不行了。可见,诚信、守法是公民或法人在这个社会上行为的最低底线,只有不越这个线,其才能自由发展。

银行工作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
答:法律分析:欠钱不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答:如果您在银行申请的贷款逾期了,却没有钱还,导致欠款一时无法还清的话,建议您先联系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看能否减免一些利息或是先还本金,申请延长一下还款期限,分期偿还。银行一般有三天的缓冲期,在这个时间内,保持手机电话畅通,银行的工作人员会联系您,您可以借此机会向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明您的情况,尝试与银行协商...

欠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答:第一,主动与银行协商解决。我们都知道,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遇到贷款还不上的情况,许多贷款申请人都不知所措。其实,发生这种情况应该与贷款机构即时沟通解决,不论是延长贷款期限还是减少每期还款额,都是不错的解决方法。 第二,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临时贷款。目前,贷款申请人都会首先向银行申...

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答:法律分析:银行欠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处理,可以要求分期还款,也可以选择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抵销。如果欠款人不愿意协商的,那么银行可以去法院起诉,等赢得诉讼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款人的其他财产。当然如果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欠款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终止或中止本次执行...

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怎么办
答:一、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怎么办 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的解决办法如下:1、欠银行的钱没有偿还能力了可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

银行员工欠钱不还怎么处理
答:法律分析:欠钱不还的,首先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处理,要求其尽快还款或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也可以直接起诉,但同时要搜集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借条、往来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还有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期限,如果有还款期限的,应在还钱期限届满之后三年内起诉,超过三年的,将会丧失胜诉...

欠银行贷款还不上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答: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银行贷款不能按时偿还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如果银行贷款还不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申请宽限期: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不能及时还款,可以与银行协商申请宽限期,这样一来可以缓解短期的还款压力,在有还款能力的时候将欠款还上,这样就不会影响个人信用。2、提交抵押物:如果手...

借银行的钱无力偿还该怎么办
答:一、借银行的钱无力偿还该怎么办1、借银行的钱无力偿还处理方式如下:(1)银行欠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处理;(2)可以要求分期还款;(3)可以选择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抵销;(4)如果欠款人不愿意协商的,那么银行可以去法院起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

银行卡逾期还不起怎么办
答:信用卡还不上,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选择与银行进行协商还款。协商还款的内容可以是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银行在收到协商申请以后,会根据用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就可以协商成功。而审核未通过,用户必须尽快还清逾期的欠款。 只有逾期的状态,用户才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因此在未逾期之前,用户最好还是按时还款...

欠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答: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银行贷款不能按时偿还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如果银行贷款还不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申请宽限期: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不能及时还款,可以与银行协商申请宽限期,这样一来可以缓解短期的还款压力,在有还款能力的时候将欠款还上,这样就不会影响个人信用。2、提交抵押物:如果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