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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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第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废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

海关对于加工贸易产品的分类是怎样的?海关对于加工贸易业的分类是怎样...
答:按海关总署195号令: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还有一种以进口料件划分:禁止类、限制类和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还有就是承揽企业。

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海关备案场所,这个备案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立保税工厂, 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2、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 、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4、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 经...

一道难题,求学霸指点,谢谢
答: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第三条本办法下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串换料件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加工贸易海关手续指南
答: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 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

食品加工贸易可以外发食品吗
答:食品加工贸易不可以外发食品。根据查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食品加工贸易不允许将加工贸易货物转手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加工,不允许以变相转包等方式将加工贸易货物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加工。为了确保加工贸易的合法性、质量和安全性,以及有效监管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食...

海关不予设立加工贸易手册的情形
答:海关不予设立加工贸易手册的情形包括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违法等。企业在申请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合法合规经营。如果被拒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出申请,并对之前申请拒绝的原因进行仔细分析和反思,做出改进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手册是什么
答:工贸易管理的改革在不断深化,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却迟迟未见改版。旧登记手册的使用须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很多不一致,其内容也明显与形势格格不入,严重影响通关效率。2006年1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称《加工贸易手册》)正式启用,对海关和企业来说,这无疑是盼望已...

什么是加工贸易
答:此外,中国海关还在重点推进与我主要贸易伙伴和“一带一路”沿线海关合作,我国出口贸易量占80%的20个左右国家或者地区完成AEO互认,使企业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云关通这进出口加工贸易方面的辅导经验比较丰富,帮助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通关便利!另外,我们和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出口到对方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