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税局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怎样做会计分录?

作者&投稿:邴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进项发票失控,税务局要求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缴纳滞纳金。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请根据以上通知的规定执行。应补缴税款的税额同时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补缴税款
  借: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转出
  交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首先收到货物和发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退回去: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不退回去: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对方开具正确的发票后并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一般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在下期申报时,主动减少进项抵扣金额: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单独交纳这笔税款,作为本期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转出
借:原材料(处理账时的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部门要求交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在投资给其他单位,应将该货物的进项...
答:不应将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认证了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当月没有申报,还能抵扣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抵扣的进项需要去税务局认证吗?另外到底哪些进项可抵扣?
答:营改增抵扣的进项需要去税务局认证。如果公司卖产品本来就是交17%增值税的,收到营改增企业6%进项税咨询费发票,可以抵扣。如果公司是11%营改增企业的,收到营改增企业6%进项税咨询费发票,可以抵扣。只要发票上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如果认证过的发票没有抵扣完,这个进项税一直会留底的对吗?有没有...
答: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

已经抵扣认证过的增值税发票怎么退票???
答: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

已认证的进项税额红冲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已认证的进项税额转出?已经认证抵扣,根据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业务本身出错,比如未发生或发生的金额不符,这种情况应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因为已经认证,所以需要主管税局机关出具证明,然后退回,账务处理时冲抵已经做进项的税额。业务没错发票也没错,只是规定不能认证抵扣的税额由于操作人员业务不熟导致...

已认证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答:已认证的进项税额转出?已经认证抵扣,根据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业务本身出错,比如未发生或发生的金额不符,这种情况应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因为已经认证,所以需要主管税局机关出具证明,然后退回,账务处理时冲抵已经做进项的税额。业务没错发票也没错,只是规定不能认证抵扣的税额由于操作人员业务不熟导致...

原材料发生退货,进项税该怎么处理?
答:1、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交一联给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3、收到销售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通知单》一起作为进项税转出的依据。1、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由购买方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

认证的发票可以撤销吗
答:认证的发票不可以撤销。已认证通过的发票,不可以取消认证。由于现在的认证系统是实时上传,认证数据在认证的同时已经上传到全国的数据中心,只要认证通过,税务系统就自动记录下税额,不可撤销。如果该项发票不能抵扣的,企业可以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处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是无法撤消的,因为是直接上传到国税服务...

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来发生退货,怎样开具红字_百度...
答: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怎样进行认证 你直接拿着发票的认证联(发票上都写着呢)去你们所属税务局认证就行了,啥都不用带,过去了跟人家说你认证发票,然后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