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

作者&投稿:鲁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简称非营运,指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通过道路运输货物的活动;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简称营运,指以赢利为目的的通过道路运输货物的活动。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按照规定,只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才能从事客、货运经营,否则将被视为无证经营,按照规定会被处理罚款甚至没收车辆等。
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到车辆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根据车辆吨位不同,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也不同。具体到办理费用,每个省市的要求都是有区别的,可在办理时按照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
扩展资料
国家“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部分内容
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删除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修改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有利于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促使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43.11条(e)款修改为:
  “(e)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
  “(2)维修和改装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
答:其中至少50小时为实际飞行);“(3)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当运行旋翼机时,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_百度...
答: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_百度知...
答: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删除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九、删除第三十四条。十、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机动车...

汽修这行怎么样?发展前景好不好?
答:一台汽车就是一部虚顷颂移动的计算机。传统的维修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维修的需要。这样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才和维修人才。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网及交通建设的日渐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买车,方便出行和货物运输,所以车辆维修和保养的人员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其实前景还是很好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答:(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三、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2018)
答:。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91.2013条除外;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答: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05. 工程咨询单位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时间:2017年9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汽车保养不在4S店做会脱保吗
答:在法律上的确有规定,在外面做保养,不影响质保。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到: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点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但是这个新规定还提到了“不...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
答: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删除第三款。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第二...
答: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