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上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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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我国《会计法》上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我国《会计法》上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
《会计法》图册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记账方法是指根据会计的一定原理和规则,采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运用一定的记账符号将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到账簿中去的方法。

  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账户就好比在一个风景名胜区按照预先设计的图纸建造的一座旅店内的、为了满足不同层次顾客需要而编了号的房间。而怎样才能使这些房间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的记账方法。按照会计科目开设的账户,将发生经济业务如实地在相关账簿中进行登记,这就是记账方法的意义所在。按其记录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以分为单式记账和复式记账。

  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反映的记账方法。单式记账法是一种比较简单和不完整的记账方法,尽管其具有手续比较简单的优点,但是由于它没有完整的账户体系,账户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对应和平衡的关系,所以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单式记账法相对应的是复式记账法,它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类科学的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有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同时进行反映的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虽然相对于单式记账法来讲记账手续比较复杂,但是由于其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保持账户之间的相互对应和平衡关系,所以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有利于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进行试算平衡的检查。

  复式记账法主要有:借贷复式记账法、增减复式记账法和收付复式记账法等三种,而目前最通用的是借贷复式记账法。

  借贷复式记账法简称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最初的“借”与“贷”是与商品经济中的借贷关系相联系的经济范畴,是与经济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相关的借贷关系的一种表示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与“贷”已经逐渐地失去了其原有的“借”进来和“贷”出去的含义,而成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就像人的名字只是识别各个人的一种符号而已。借贷记账的主要特点是:

  以“借”与“贷”为记账符号。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至于究竟是哪方登记增加,哪方登记减少,则要取决于账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

  由于复式记账法是建立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会计等式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登记增减的一般规律如图所示:

  借方 账户名称 贷方

  资产或费用的期初余额
  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利润的期初余额

  资产或费用的增加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或利润的减少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或利润的增加资产或费用的减少

  资产或费用的期末余额
  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利润的期末余额


  上述账户中所表达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资产或费用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发生额-贷方本期发生额

  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借方本期发生额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根据这一规则,经济业务一旦发生,则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账户中进行登记。例如:

  当企业用银行存款5 000元购买材料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银行存款”和“原材料”两个资产类账户一增一减5 000元;

  当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00元并直接用于偿还了一笔应付账款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两个负债类账户一增一减10000元;

  当企业收到一笔捐赠资金20000元并存入银行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一个“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和一个“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同时增加20000元;

  当企业用银行存款50000元归还了银行的一笔长期借款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一个“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和一个“长期借款”负债类账户同时减少50000元。

  对上述经济业务加以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下,经济业务的一般登记规律是“同类账户一增一减,两类账户一增一减”,且始终保持“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记账规则。尽管在遇到复杂的经济业务时,会出现“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的情况,但是其仍然不会打破这一基本规则。

  在运用借贷记账法登记经济业务时,有关账户之间会自动形成相互对照的关系,这种关系称之为账户的对应关系,具有对应关系的账户叫对应账户。

  为了便于账户对应关系的正确表述和日后的监督检查,在将经济业务记入账簿前应先根据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及其借贷方向和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在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记账。所谓会计分录是指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应借和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双重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一般有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相关联账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相关联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的会计分录。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晰性,一般不要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账户记账工作就像俗话说的“常在河边走,哪会不湿鞋?”的道理一样,不可能不发生差错。为了保证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账户记录上的正确性,有必要在一定的会计期末对账户记录进行试算平衡。由于借贷记账法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为其基本依据,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因此,借贷的平衡关系不仅体现在每一笔会计分录中,而且也反映在全部账户的关系上。其主要表现是: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期初借方余额合计=全部账户期初贷方余额合计

  全部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全部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应当注意的是:试算平衡只是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如果试算结果借贷双方不平衡,则可以肯定账户发生了记录或计算的错误;如果试算结果借贷双方平衡,一般也只能证明账户记录本身的正确性,而不能保证账簿记录的绝对正确性。这是因为试算平衡正如“下雨则能肯定天上有云,而有云未必就一定下雨”的道理一样,它只是记账正确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试算平衡对于账户记录出现双方重记、漏记、会计科目用错、借贷方向记错和同方向串户等不影响账户平衡关系问题的检查是没有意义的

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分期核算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一致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小编再送一个2018年ACCA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讲义+解析音频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具有价值,关键是看其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是否相关,是否有助于决策或者提高决策水平。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从而做出决策。

5.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不一致。

6.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者其他方面作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

拓展资料

会计原则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性规范。对财务会计基本规律的概括与总结。比如稳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等。实际工作中,会计原则常与会计准则相混用。美国先使用“会计原则”,后流行“会计准则”。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即美国的会计规范经历了从“有限的、指导性”的规范(会计原则)发展成“数量可观的指导性和技术性并重”的规范(会计准则)。

新准则下财务会计一般原则的变更

新准则下只有8个基本原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

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第十七条)、谨慎性原则(第十八条)、实质重于形式(第十六条)原则,也强调了可比性(第十五条,把原准则的一贯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相关性(第十三条)、明晰性(第十四条)、及时性(第十九条)、客观性(第十二条)原则。

另外,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历史成本属于会计计量范畴,因此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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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方法:会计方法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会计对象,完成会计任务,充分发挥会计作用的做法。

会计方法的主要内容: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检查方法、会计预测方法、会计决策方法和会计控制方法等。

2、会计程序:是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所使用的一整套特定的会计方法和工作顺序。

会计程序的内容:在对会计业务处理时的凭证传递程序、帐簿登记程序、编制报表的程序等。在对生产流程控制时,材料采购中的借款、入库、验收程序;生产中的领料、退料、产成品入库程序;材料、产成品、设备的清查盘点程序等等。严格按照会计程序办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和控制,防止差错及舞弊现象发生。

扩展资料:

会计程序的部分步骤:

1、经济业务发生后,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的程序在日记簿中进行序时登记。

2、将日记簿中所记载的会计事项,过入各种分类账的有关科目。

3、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各科目编制调整前试算平衡表。

4、为了正确计算损益,真实反映报告或财务状况,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对一些应计、预计等账项进行调整,编制调整分录据以过入总分类账各有关科目。

5、编制调整后试算平衡表,以检查调整分录及其过账是否正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会计方法

百度百科--会计程序




会计方法,指从事会计工作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等。

我国《会计法》上规定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

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程序如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会计法》?
答: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者有很大的依赖性。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的确认以及折旧的计提出等,都是由财务制度而非由会计制度规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打破计划体制下这种会计核算立法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新《会计法》的施行,...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依据(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答:《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深圳市会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

我国的会计法律有那些?是由什么机关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
答: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18号 2006年10月30日...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答:国务院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上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1、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试述会计规范体系?
答:会计规范体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约束会计核算实务、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定会计主体和相关人员会计责任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会计规范体系是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总称。它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目前,我国股份公司会计核算规范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会计法》是()
答: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出现违法行为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种类 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