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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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拥有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四)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资本金;(三)变更股东;(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营业场所;(六)更改公司名称;(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三)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四)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五)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七)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八)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代公司理业务。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六)代理再保险业务;(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室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代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第七章保险代理合同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包括:(一)合同双方的名称;(二)代理权限范围;(三)代理地域范围;(四)代理期限;(五)代理的险种;(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八)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第七十条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第八章罚则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提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为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适用本规定。第八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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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机关、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额度,其第7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都应该是实缴货币资本。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由发起人股东制定,规范了公司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行使方式等基本问题,对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代理业的社会影响很大,保险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代理公司的顺利运营,也需要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保险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保险法》第121条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20、21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策机构,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有助于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依法独立地开展保险业务。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住所是指公司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场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确定公司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准据法、送达地址的基本依据。保险代理公司要想顺利地开展活动,也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条件。7.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软硬件设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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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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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申请困难吗
答:没有。从资质申请来看,保险兼业代理比较好申请一些。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两个资质的申请条件对比:兼业代理目前主要的管理办法是《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专业代理的监管办法目前仍然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代理机构委托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答: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

依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答: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

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税收规定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

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历史
答:1997年,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暂行规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并将其名改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于1997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2009年10月1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

银保有代理人吗
答:有。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将同时废止。— 02 —注册...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答: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机构经纪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等法律法规,法规及本办法。第二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
答: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